壹、概念及其構成
賄賂公司、企業員工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員工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和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為應當規範化、法制化。各種營利活動都應該在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機制下進行,應該遵循國家規定甚至商業慣例。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違背了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違反了國家規定,直接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機制和市場經濟的秩序和規範,嚴重構成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在商品經濟中,各經濟主體都是帶著自己的經濟目的參與市場競爭的,有的不是靠合格的商品質量和良好的勞務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公平競爭,而是公司、企業人員行賄,使得采購人員買遠不買近,買壞不買好;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排擠合格產品,敗壞信譽;將先進有實力的承包商和加工單位拒之門外,業務被壹些東拼西湊的“雜牌”搶走,嚴重挫傷了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業務處於混亂狀態。在司法實踐中,受賄罪對這些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受到主體的官職身份和利用職務之便的客觀要求的限制,難免出現困難和偏差以及盲區。而且可以預見,隨著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直接以權謀私、以權謀利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犯罪將會逐漸減少,而壹些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個人、利用賄賂從事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益的企事業單位的商業賄賂犯罪將會繼續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強,並伴有其他許多犯罪,危害極大。為了打擊經濟犯罪,規範經濟行為,針對公司、企業人員設立本條。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大量財物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回扣是賣方從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壹部分錢。返還的方式和比例由雙方約定。返利是指賣方從買方返還的價格。手續費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和中介聽到的傭金和回扣以外的傭金和報酬。這裏的傭金是指通過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方中介獲得的金錢,由買賣雙方單獨支付或雙方共同支付。實踐中有各種名目和伎倆,有兩面性,壹是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二是阻礙和破壞商品經濟。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中間商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情況下,按照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支付和接受,有利於經濟發展,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但在某些情況下,支付和接受回扣、手續費會危害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本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機關或其所屬部門也可能成為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多元化,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和成員、私營經濟、個體商人、公私合營企業和私人合夥企業;同時,為了防止國內外經營者相互勾結。通過商業賄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不正當競爭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經濟實體及其成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2)主體平等: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制度下,所有主體都是平等的,都要求公平、公正的競爭,都要求按照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交易,獲取合法利益。合法經營者在法律上應該受到平等的保護,違法犯罪的人應該受到平等的懲罰,不能區別對待。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其目的是謀取不正當利益。這裏的利潤不同於在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所獲得的合法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人而言,其目的是通過行賄來謀取高於公司、企業人員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公平利潤,其動機也可能是壟斷市場,排擠競爭對手,最終壟斷經營,牟取暴利。
第二,識別
(壹)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註意劃清請客和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相互款待和饋贈壹般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饋贈的價值壹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與本罪中的受賄罪有本質區別。
(2)本罪與壹般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
根據該條規定,向公司、企業的職工行賄,只有數額較大,才是犯罪。因此,數額不是比較大的,屬於壹般的向公司、企業員工行賄,不能以本罪論處。-
(3)本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受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為人的主觀特征既有直接的,也有故意的,都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客觀上講,行為人都是給予行賄人金錢財物,數額都比較大,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受賄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其範圍比本罪更廣。(2)受賄對象不同。本罪中賄賂的對象是公司、企業的人員,而受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3)侵權的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的誠信正義制度,公司、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更重要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政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第三,懲罰
第壹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該條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點:
1.自然人犯本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罰金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主要應該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免刑處罰,主要根據其職務和職權的大小及其在受賄中所起的作用確定。
3.關於免除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該條第3款對本罪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其行賄行為,即在行賄行為被追訴前投案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這裏,無論罪行輕重,只要有自首情節,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對瓦解行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