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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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歐洲競爭法律體系是目前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中最為發達和完善的競爭法。其建立的反壟斷制度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特點,吸收了兩大法系的精華和優點,對我國反壟斷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 *歐洲競爭法反壟斷立法
以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為核心的歐洲競爭法律體系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中最為發達和完善的競爭法。在我國反壟斷立法過程中,研究和借鑒歐洲競爭法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因為,首先,歐洲競爭法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特點,吸收了兩大法系的精華和優點,有利於我國反壟斷立法與世界接軌;其次,在歐洲的成員國中,國有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幹預程度更大,更貼近中國國情,也更容易為中國所借鑒。
壹、歐洲競爭法體系
歐洲競爭法的出現基本上是與歐洲競爭法本身的形成同步的。早在《歐洲煤鋼聯營條約》中就有保護競爭的條款。到《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聯營羅馬條約》成立時,保護競爭的法律條款已成為該條約的主要部分。此後,歐盟根據需要陸續頒布了壹系列有關競爭的單行法律和實施細則。長期以來,處理競爭糾紛的司法判例從不同角度進壹步豐富了競爭法律制度的內容。縱觀歐洲競爭法的整體發展,可以看到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組成:《歐洲煤鋼聯營條約》中關於競爭保護的條款主要涉及限制競爭、企業集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羅馬條約》確立的競爭法基本規則主要包括對限制性商業慣例和濫用支配地位的原則性規定和特別禁止;歐共體部長理事會進行的競爭立法主要包括《羅馬條約》中競爭規則的實施細則和基於解決歐共體市場競爭新問題的單壹法令。執法機構執行競爭法的決定和先例主要包括歐盟委員會調查和處理競爭案件的決定以及歐洲法院處理競爭爭端的先例。
歐洲的四部競爭法確立了其競爭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則,主要包括實體競爭法制度、競爭程序法制度、競爭法的法律效力原則以及不同競爭法規範之間的協調原則。
二、歐洲競爭法的特點
通過對歐洲競爭法的考察和分析,筆者認為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壹)以保護歐洲* * *體* * *市場公平競爭為主要目的。
歐洲作為西歐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經濟集團,自成立以來就壹直在尋求建立歐洲統壹的經濟市場,逐步將許多國家相對分割的市場變成超越國界的完全競爭市場,消除國界和經濟組織對市場的限制和不當影響,實現成員國之間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通。經過不懈的努力,歐洲實現了關稅同盟、經濟貨幣同盟和農業政策。基於這壹客觀要求,歐盟的競爭法律制度從形成到發展,從制定到適用,始終以保護歐盟的公平競爭為目標,並將制止不正當競爭作為維護歐盟整體利益的重要手段之壹。整個立法活動主要是圍繞著建立和發展壹個統壹、開放、順暢和自由的歐洲聯盟。各種法律法規側重於制止可能影響成員國之間貿易和妨礙市場內部競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或減輕壟斷行為、貿易壁壘和限制競爭行為對同壹市場造成的危害。對於不與同壹市場發生沖突且僅影響壹成員國國內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適用同壹市場的競爭規則,而由成員國國內法調整。但是,如果這種不正當競爭具有長期的法律和經濟影響,仍然可以認為其累積效應影響了同壹市場的利益,可以適用歐洲競爭規則。
(二)企業作為重要的法律主體
歐洲競爭法將從事經營活動和直接參與市場的企業視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法律禁止的大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如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合並、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都是企業所為,執法機關也把某些企業或企業組織作為其查處的對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責任由實施該行為的具體企業或企業組織直接承擔[2](P274)。但有些國際競爭法律制度,如世界貿易組織中的競爭法律制度,以國家和政府為重要主體,降低關稅、消除非關稅壁壘等義務主體是締約國政府,而不是企業。
(3)競爭法嚴格控制國有企業的豁免。
作為國家經濟政策的工具,國有企業往往被豁免於競爭法之外。但基於建立歐洲統壹市場的需要,歐洲競爭法對國有企業的競爭法豁免進行了嚴格限制。原則上,歐洲的國有企業適用與私營企業相同的競爭規則。雖然歐盟也規定國有企業和其他享有特權或專有權的企業在執行委托給它們的特殊任務時不得適用歐盟的競爭規則,但也要求這種豁免不得影響歐洲內部貿易的發展或利益。事實上,這壹條款使成員國承擔義務,不對這些國有企業或特權企業采取任何背離條約特別是競爭規則的措施。如果國有企業違反條約是因為成員國對其采取了特殊措施,比如授予其特權或專有權,那麽可以認定成員國違反了條約。在司法實踐中,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對國有企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嚴格的解釋。因此,歐洲的國有企業想要獲得競爭法的豁免是極其困難的[2](P250)。
重點調整壟斷和競爭行為。
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競爭法律制度主要規制狹義的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不同,歐洲的競爭法側重於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從《歐洲煤鋼聯營條約》、《羅馬條約》到新頒布的關於企業合並的單獨法令,都對企業壟斷和限制競爭作出了明確規定。歐洲理事會為實施這些法規而頒布的壹些規章制度,自然主要是反壟斷和限制競爭。這些法律與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在審理壟斷和限制競爭案件中形成的判決和判例壹起,構成了歐洲較為完整和統壹的反壟斷和限制競爭法。
(五)實行境內外雙重效力原則。
歐洲國家的競爭法具有域內和域外雙重效力。首先,歐盟的競爭規則適用於整個歐盟單壹市場,效力高於成員國國內法。成員國可以將歐洲競爭法作為其國內法的壹部分直接適用。當成員國國內法的規定與歐洲競爭法不壹致時,應以歐洲競爭法為準。其次,歐洲競爭法具有壹定的域外效力,即歐洲競爭法不僅適用於歐盟境內的企業,也適用於在歐盟以外設立的、對歐盟商業貿易產生影響的企業,還適用於可能對同壹市場產生影響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盡管其中壹個市場並不相同。這種域外效力在歐洲體育委員會處理競爭案件的決定或歐洲體育法院審理競爭糾紛的先例中得到了明確的體現。
第三,歐洲競爭法對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啟示
研究以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為核心的歐洲競爭法律制度,對我國反壟斷立法有以下重要啟示:
(1)應將促進全國市場壹體化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中國反壟斷立法的重要政策目標。
如上所述,歐洲競爭法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它始終把打破國界之間的經濟壁壘、促進歐洲市場的壹體化和保護歐洲市場的公平競爭作為其最重要的政策目標,從而為歐洲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乃至歐洲市場的經濟繁榮和政治壹體化作出了重要貢獻。我國市場體系正處於建立、培育和發展時期,市場現狀與開放、統壹、充分競爭的客觀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由於體制原因,行政壟斷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危害嚴重,特別是在部門行業分割和地區封鎖方面。壹些部門和行業憑借行業或部門優勢壟斷經營,剝奪了不在本部門、本行業的市場參與者公平競爭的機會,制造了本部門、本行業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經濟條件的差異,嚴重損害了公平競爭。壹些地方政府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采取各種不合理的措施制造障礙,限制地區之間的經貿往來,切斷地區之間的資源聯系,人為制造本地企業與外地企業之間的不平等,嚴重影響了我國有效競爭市場模式的建立和發展,甚至損害了消費者和公眾的利益。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中心配置資源的經濟形態。它要求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上自由流動,通過公平競爭實現優化配置,這就要求建立壹個開放、統壹、充分競爭的全國性市場。因此,我國應借鑒歐洲競爭法建立和維護市場統壹的立法經驗,將促進各國市場壹體化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反壟斷立法的重要任務,通過立法制止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從事行業和部門的地區封鎖和壟斷,制止公共企業及其特權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打破地區間資源流動的壁壘。消除人為的市場分割,為市場本身的存在創造制度環境,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供有利條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健康發展。
(二)我國反壟斷立法應采取低立法原則。
關於市場壟斷結構的規制,各國反壟斷法采取了不同的立場,並據此將反壟斷法分為高立法原則和低立法原則。在高度立法原則下,壟斷和寡頭壟斷被嚴格限制或禁止,壟斷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本身被視為非法並受到管制。比如美國的《謝爾曼法》就采用了高度立法原則。在低級立法原則下,允許壟斷和寡頭壟斷存在,壟斷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違法。只有當行為人濫用壟斷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破壞競爭時,法律才會對其進行控制。歐洲競爭法采用這種低立法原則。根據《羅馬條約》第85條的規定,歐洲的支配地位本身並不違法,尤其是企業在其成員國的支配地位。歐洲競爭法並不幹涉。只有當企業濫用其優勢造成的支配地位,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時,才會受到歐洲競爭法的約束。在我國,根據企業規模和經濟集中度不高,分散低效的管理制約經濟發展的現狀,深化改革,促進競爭,提高規模經濟和產業集中度,建立有效公平的市場運行機制,應成為我國中長期重要的宏觀競爭政策,擴大企業平均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對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國反壟斷法應借鑒歐洲國家的低級立法原則,允許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的合法存在,只限制或禁止濫用壟斷或市場支配地位破壞競爭,使反壟斷法更好地反映我國國情。
(3)賦予中國反壟斷法有限的域外效力
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密切,特別是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世界經濟已經呈現出強大的整體性,壹個全球化的局面已經形成。國外或國際市場的壟斷或限制競爭往往影響國內市場的競爭,有時危害相當嚴重。因此,許多國家的競爭法都規定其具有域外效力,即競爭法的適用範圍可以擴大到外國。美國反壟斷法和歐洲競爭法是這種域外適用原則的典型代表,但其域外適用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是完整的,法律規定,如果某壹行為的目的是並且確實給美國商業帶來了有害影響,即使是由美國境外的外國公民或公司實施的,也視為違反反壟斷法。同時,無論外國公司在美國是否有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否開展經營活動,只要其行為對美國的利益產生影響,就可以行使域外管轄權。壹旦美國當局宣布管轄權,有關企業必須遵守“調查”程序。美國有關當局可以直接在外國收集調查和訴訟所需的信息,要求甚至下令在外國提供文件或傳喚外國證人出庭作證,責令任何承認違反反壟斷法的企業采取措施結束違法行為,並判處被告承擔三倍的損害賠償責任。然而,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引起了許多國家的爭議。接受美國調查的國家認為,美國的壹些做法影響了其國內公共秩序,幹擾了其經濟政策,甚至損害了其國家主權。在對美國抗議無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制定了報復性立法,以抵制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比如澳大利亞、新西蘭、荷蘭、英國、加拿大、法國等。相繼頒布了這樣的立法。壹方面阻礙美國機關的“調查”,禁止提供某些文件或資料;尤其是涉及國家經濟秘密的,另壹方面又阻止了美國判決的執行,使得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遇到很大困難。與美國不同,歐洲競爭法的域外效力是有限的,即當競爭法適用於歐洲競爭法之外的公司時,該公司必須有歐洲競爭法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5]。這壹規定實質上是將母公司和子公司視為壹個統壹的經濟實體。無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是否分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地位,只要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實際受其母公司或總公司控制,均可視為同壹經濟實體,可適用歐盟競爭法。相比較而言,歐洲的做法更具可行性,既克服了海外調查取證和執法中的困難和障礙,又避免了與外國政府的對抗,大大降低了認定事實和執行判決的難度,增加了可行性,有利於競爭法域外效力的實現。鑒於中國市場日益成為眾多國際大型企業競爭的競技場,我們在制定反壟斷立法時,應借鑒歐洲競爭法域外適用中的“同壹經濟實體規則”,在賦予中國反壟斷法域外效力的同時,規定域外適用的限制性條件,既強調域外適用,又強調這種適用與國內市場的聯系,以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因反壟斷法域外適用而與其他國家發生的糾紛。需要註意的是,既然外國和國際競爭法關於域外效力的規定已經客觀存在,那麽無論這種域外適用原則是否合理,都應該被我國反壟斷法采納為參照,否則我們將處於單方面被動挨打的地位。
(4)中國的反壟斷法應與國際競爭法接軌。
作為國際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歐洲競爭法不僅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對歐洲成員國的國內立法以及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的競爭立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其內容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要求和成果。因此,在我國反壟斷立法過程中,應對歐洲競爭法在規制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合並等反競爭行為時所采用的調整方法和既定原則、制度進行具體分析和研究,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合理成分進行借鑒。例如,歐洲競爭法采用列舉主要表現形式禁止限制性商業慣例的調整方法,輔以例外條款,使有關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夠適應復雜的變化;歐洲競爭法規定,企業的支配地位本身並不違法,只有在濫用支配地位影響公平競爭時才會被競爭法禁止。這種立法既能控制和制裁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行為,又有助於企業規模經濟效應的正常發揮;歐洲競爭法以企業市場成交額的法律界限為基礎,建立了事前申報制度、事後通報制度和違法制裁制度,較好地體現了對影響競爭的企業合並進行事前預防、事後監管和事後處理的壹體化規制,對有效防止企業合並造成的壟斷起到了積極作用,等等。學習和借鑒歐洲競爭法的這種成功經驗,不僅可以使中國的反壟斷立法從內容到技術盡可能地合理和科學,而且有助於使中國的反壟斷法符合國際慣例,與國際反壟斷法接軌,從而更加全面有效地保護中國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使中國的市場經濟更好地與世界經濟接軌。
參考資料:
關於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羅馬條約。
[2]王·。競爭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3]阮。歐盟競爭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4]曹天典。現代競爭法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5]王傳輝。外國競爭法對跨國並購的控制[J].山東:山東法學,1996,(1)。
註:本文發表於《經濟學人》(中文核心期刊)200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