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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申請

撤回申請

目前市場經濟活躍,交易頻繁,應用的地方很多。不同的應用場景有不同的應用。妳寫申請的時候壹點概念都沒有?以下是我的退出申請,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提款申請1 1。該儀器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標題。

2.正文:陳述請求的項目和理由。

3.尾巴。

二、格式:

撤回申請

申請人:

受訪者:

請求項目和原因:

我在此傳達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舉壹個例子供制作時參考:

撤回申請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B,男,XX律師事務所。

請求項目和原因:

申請人與XX市XX廠購銷合同糾紛壹案,已由XX仲裁委員會受理,並由仲裁庭審理。據悉,XX市仲裁委員會委派的仲裁員B,曾在案件受理後與XX廠負責人在XX賓館聚餐。這個事實被申請人的員工C在酒店看到了,可以證明。

為防止仲裁不公,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茲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該仲裁員回避本案仲裁活動,另行指定仲裁員審理本案。

我在此傳達

Xx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

* * *年* *月* *日

退學申請2申請人:劉悅(11歲),Xi市雁塔區都城小學六年級學生。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劉()之父,市雁塔區電子城街道辦事處都城16組。

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張斌,Xi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務副局長。

身份證號碼:

申請項目:

鑒於張斌副局長主持的本案第六次調查處置過程及西工(燕)決定第1090號、第1091號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第四十壹條規定,故意反對杜航偉局長對本案的指示和組織,

申請理由:

1.作為分管分局法制工作的常務副局長,對本案復議期間葛軍、常來超的違法犯罪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和包庇縱容的嫌疑。

第二,張斌副局長主持並領導了本案的第六次調查處置,但劉鎖民警官仍參與其中。對、、、孫等在都城搶劫毆打小學生的團夥犯罪線索未進行調查,對本案第二次報警處置的真相未進行調查,對分局民警、王陽偉、葛軍、田來超的犯罪行為未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和高家華的壹樣。雁塔分局作為被申請人,以與市局復議前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基本相同的決定。這壹次,在胡主任的當面指示和張斌的親自承諾下,壹定會公正的向局黨委匯報。調查工作剛剛成為張斌欺騙分局黨委,欺騙受害小學生的有力證據。

3.分局最近的4起上訪案件都與張斌有關,其中電子城辦事處2起,西影路辦事處2起。我多次去西影路辦事處是因為西影路辦事處壹直沒有給田來超做筆錄,西影路壹個案子的受害人壹直找副主任張斌,要求依法處理。本月13,我已口頭向胡主任、張斌副主任、閆科長提出回避申請。還有張讓我在6月14和6月15書面申請,然後請求原諒讓他重新負責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特書面申請其回避。

特此:

回避申請3申請人:陸路生

被告:郭法官。

關於路路生訴無錫大雲快遞有限公司壹案,我認為原審錯誤判決發回重審。再次接手此案的法官應該會非常謹慎,肯定會自覺、公正、中立地審理此案。原來是我錯了,我又被同樣的方式忽悠了。郭法官也請我申請他回避。我之所以沒有提出申請,是因為即使郭法官壹次又壹次犯錯,但他犯的每壹個錯誤都或明或暗地與我溝通過,這讓我有了表達反對意見的權利,即使這些反對意見壹次又壹次沒有被明確采納。但是壹審蔡建忠法官8個月沒有和我就案件進行溝通,讓我浪費時間給他遞了近30封公函。現在我已經申請法官回避,因為法官拒絕與我溝通,之前的壹些行為會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和判決。具體原因如下:

1.郭案再審組成的合議庭成員,包括原壹審合議庭成員。當然,後來我改正了,我原諒了。但我還是不能排除是故意的。

2.壹審蔡建忠法官以“證據交換”代替“聽證”,故意作出錯誤判決;在再審中,郭法官用“審判”代替“證據交換”,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無非是千方百計避免對雙方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質證!而在這場非法審判中,用“妳現在能說清楚的”來阻止我盤問被告的謊言,壹定是錯案的開始

3.被告壹直在惡意刪除大雲網站上的相關證據,我特意申請在20xx年65438+2月31之前交換雙方20xx年的網站證據,否則該證據將自動消失在網站中。申請被接受,申請也被變相使用。不僅不是交換證據,而且是正式開庭,沒有對我申請的證據進行質證。本次庭審存在以下不公正事實:壹、郭在我提醒的情況下剝奪了我陳述案情的權利;被告人辯護的謊言再次被法官以“妳可以說清楚了”阻止我繼續質證;申遠法官多次回答了我對被告的正常提問,我終於不再提問了。這種審理案件的方式和蔡建忠法官很像。並在拒絕審理書面合同前,單方將實際締約期間雙方認可的債權債務告訴我清楚;當然,我對此很不滿意,馬上交了相反的意見。從隨後的談話來看,應該是拒絕了。我堅信這是絕對錯誤的!

4.20xx年3月5日的談話完全為申遠試圖枉法裁判打開了方便之門,完全拒絕聽取和質證被告的虛假證據,不尊重原告的`客觀事實證據',堅持相信謊言,完全無視'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應當當庭出示,雙方質證'的原則。我想請郭法官用庭審代替證據交換,拒絕聽取雙方證據的真實性,壹定要強迫我在被告處找人證明我證據的真實性,否則我就輸了!這合理、合情、合法嗎?以下是法官說的。如有虛假,本人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郭說“原來壹審法官不認可,我們的想法是壹樣的。”

“實話告訴妳,單憑這壹件事,肯定不會改變”;“他(大雲公司)現在認為沒有別的了。他現在在辯護,他不用提供任何證據”;“他該不該出具我會告訴他,但如果他拒絕提供沒有法律後果,我會跟妳說清楚”;“人家都有問題,那我也有問題。為什麽妳遇到的每個人都有問題?妳為什麽不考慮壹下?”;“妳其實想說清楚,至於我,我也相信妳說的是實話,但我不能寫在判決書裏。我相信妳說的是實話,我會假設這種情況。妳要明白,就算最後妳輸了,我也會跟妳說清楚的。“就是這麽回事”;“然後每次取債都要出具明細。不出具細節,就不認可。沒有辦法審理案件”;“他當然不承認,承認自己是個壞人。法院不壹定總能發現”;“妳別老是這樣,我告訴妳,世界上有兩種,壹種是事實,但無法證明,壹種不是事實,但已經證明了。妳說法院是幹什麽的?”

“我告訴妳,這個案子沒有仔細看,但我知道有兩個問題,我們決定了地區後再決定那些有缺陷的問題。這是兩個問題。如果缺陷沒有問題,他給妳解約是不合理的。缺陷有問題,應解除合同”等等。

綜上所述,為了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公平公正,還我壹個遲來的公道,我特向申遠法官申請回避本案。

我在此傳達

錫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陸路生

回避申請4 _ _ _ _ _ _ _ _ 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回避申請———————————————————————————————————

文件要點

申請回避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庭成員回避或者仲裁庭成員本人申請回避所使用的法律文書。

特別提示

填寫此類單據時應註意的問題有:

(1)提款申請必須符合提款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回避,是指處理爭議的負責人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系而不得參與案件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成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成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2)回避有兩種方式,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

(三)回避申請是在仲裁案件立案後、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的。

(4)對於回避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準許回避的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5 .人民法院的回避申請:

妳院審理的郝XX訴郭XX壹案,現由妳院民事庭法官李XX審理。李XX與被告人郭XX為同父異母兄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他們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請法官李XX回避。

請在貴院復查,望壹元試用。

申請人:×××(蓋章)

200×年×月×日

回避申請6申請人_ _ _ _ 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_ _ _ _ _(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 _是_ _ _ _ _ _ _ _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為避免本案處理不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_ _ _ _ _ _要求回避。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人民法院

註意:

(1)本申請書供法官及其他人員回避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或字跡打印。

(2)在申請人壹欄,如果是公民,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所、姓名、職務。

(3)申請人簽名欄,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註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回避7申請人:錢XX,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

請求的項目:

申請人因訴本市齊某犯XX罪壹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範XX法官回避申請”的決定,現申請復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復議,變更原決定。

事實和理由:

原判決認定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原審決定是:“XX市齊某與本院法官範XX非親兄弟,非近親屬,故申請範XX回避理由不充分。”這不是真的。

(事實要在《相書》中陳述,略。)

基於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齊Xxx與範Xxx是親兄弟,是法律上的近親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依法提出了對範某某的回避申請。原駁回申請人申請的決定是錯誤的。

茲請求人民法院復議,依法變更原決定。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錢×××

* * *年* *月* *日

附:證人廖XX,本市XX公司職員,住。本市XX路。

回避申請8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

我於xx年4月23日收到妳院郵寄材料,並委托律師於xx年4月28日1420來妳院查詢、了解、復印相關材料。妳辦公室xx及其辦公桌對面的法官說:“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權力在法院。法院不得命令其提供擔保。這是我們的事,與妳無關。我們決定不給妳提供對方申請保全的材料。對方只提供買賣合同,妳可以復印買賣合同。”我認為妳們評委的行為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官的行為準則,也不符合群眾路線教育的要求。為確保xx區法院公正執法、為民的正面形象,我依法向妳院領導報告,依法申請xx等法官回避。請依法回復。事實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和法官不應該曲解法律,更不用說偏袒壹方。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明確不提供擔保,財產保全申請將被駁回。法官怎麽能說他不能提供擔保呢?據此,操作不偏袒對方是什麽?而不是讓法院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什麽?為什麽法院法官要承擔壹方的責任?

2.人民法院和法官不能拒絕群眾的監督。

陽光司法是人民法院對人民的本質要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財產保全的對方當事人無法了解和掌握財產保全的情況,法官也不會讓他們了解和理解,如何為人民法院的陽光司法提供助力。如何讓人們在每壹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3.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辦案的公務費用是誰出的?

xx市法官財產保全費用應由國家財政承擔,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壹方出錢的活動都是不公平的,與反腐敗鬥爭格格不入!法院領導絕對不會支持這種行為!

4.雖然法官暫時不會進行實質審查,但進行形式審查是必要的,也是公平的。本案中,法官沒有要求公訴人提供基本的證據材料,讓被告在證據交換過程中無法了解相關材料,這在形式和程序上都是不公平的!而且法官沒有依法開展任何證據交換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訴訟權益!

目前僅有上述事實理由,但即使有壹條也足夠,足以讓法院領導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決定。我在等妳的決定!

我在此傳達

xxx

Xx,xx,XX,XX

回避申請9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

我於xx年4月23日收到妳院郵寄的材料,並於xx年4月28日委托律師1420來妳院查詢、了解、復印相關材料。妳院和對面桌的法官說:“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法院也不能命令其提供擔保,這是我們的事,不是妳們的事。我們決定不給妳提供對方申請保全的材料。對方只提供買賣合同,妳可以復印買賣合同。”我認為妳們評委的行為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官的行為準則,也不符合群眾路線教育的要求。為確保xx區法院公正執法、為民的正面形象,我依法向妳院領導報告,依法申請法官回避。請依法回復。事實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和法官不應該曲解法律,更不用說偏袒壹方。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明確不提供擔保,財產保全申請將被駁回。法官怎麽能說他不能提供擔保呢?據此,操作不偏袒對方是什麽?而不是讓法院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什麽?為什麽法院法官要承擔壹方的責任?

2.人民法院和法官不能拒絕群眾的監督。

陽光司法是人民法院對人民的本質要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財產保全的對方當事人無法了解和掌握財產保全的情況,法官也不會讓他們了解和理解,如何為人民法院的陽光司法提供助力。如何讓人們在每壹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3.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辦案的公務費用是誰出的?

xx市法官財產保全費用應由國家財政承擔,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壹方出錢的活動都是不公平的,與反腐敗鬥爭格格不入!法院領導絕對不會支持這種行為!

4.雖然法官暫時不會進行實質審查,但進行形式審查是必要的,也是公平的。本案中,法官沒有要求公訴人提供基本的證據材料,讓被告在證據交換過程中無法了解相關材料,這在形式和程序上都是不公平的!而且法官沒有依法開展任何證據交換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訴訟權益!

目前僅有上述事實理由,但即使其中壹條,也足以讓法院領導做出等待法官回避的決定。我在等妳的決定!

我在此傳達

申請人:

xx年4月30日

取款申請10申請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街號

法定代表人:xxx

頭銜:經理

被申請人:xxx,女,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庭助理審判員,曾在申請人訴xx市xx公司債務糾紛壹案中擔任審判員。

請求項目和原因:

據悉,本案被申請人xxx與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的關系為xX。為避免本案審判不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1款第1項規定,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必須回避,現申請xxx回避。

請人民法院復核,更換審理本案的法官。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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