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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壹、修改下列海關規章中的有關規定。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9號令)第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中的“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的物品”修改為“屬於分類表第三類的物品”。

2.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25號令)附件1、附件2。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的規定》(25號令)第四條修改為“屬於旅客行李物品分類表(見附件1)第三、四、五類的物品”。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條例》(第25號令)第八條修改為“任何人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所列物品”(見附件2)。

3.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55號令)第六條修改為“經海關辦理並由旅客簽字的報關單或者專用申報單復印件”。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55號令)第八條修改為《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四類。

4.《邊民互市管理辦法》(56號令)第五條邊境地區居民從邊境口岸或者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攜帶進境物品價值在人民幣65438元+0,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65438元+0,000元不滿人民幣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征收辦法》征稅;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和中國海關征收,並按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改為“邊民通過互市進口的生活必需品(列入《邊民互市進口不予免稅商品清單》的除外),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8000元人民幣的,對超出部分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5.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國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規定》(58號令)第七條修改為“或者按照《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征收辦法》向海關補繳進口稅”。

6.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扶貧和慈善用途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90號令)第八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逾期未申報進口貨物、意外卸載或溢漏的進境貨物、廢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令第12號)第十二條。91)修改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8.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稅漏稅會計處理暫行辦法》(97號令)第六條、第十二條修改為“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海關偵查部門”。

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令第2004號)。106)“本規定適用於從香港進口的《安排》項下貨物(產品清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項下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實施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令第2號)第二條。107)“本規定適用於從澳門進口的《安排》項下貨物(產品清單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 *”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令號。108),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東盟國家進口的《原產地規則》。除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外,本規定適用於從東盟國家進口的協定項下貨物(產品清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令號。108)修改為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令第10號)第十條規定:115)“常駐機構進口的樣品、廣告和暫時進口的貨物經主管海關批準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樣品、廣告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修改為“常駐機構進口的樣品、廣告和暫時進口的貨物,經主管海關批準後,應當按照有關海關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004號令)第四條。116)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查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代表機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申報單位登記證”。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第2003號令)第五條。120)修改為“對海關緝私部門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投訴,由偵查緝私部門具體負責處理”。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第九條(令第。124)修改為“按規定移交海關偵查或緝私部門處理”。

16.《中華人民共和國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2005年第2號令)第二條規定:149)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從受惠國進口的貨物(清單見附件1),但本辦法不適用於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和內銷的保稅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1號)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149)修改為“出口受惠國貨物商業發票正本”。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海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令第2號)第二條。151)“本辦法適用於從智利進口的中智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智利海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三)項進口貨物商業發票正本和第二款進口貨物商業發票正本(編號:151)。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關於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和在華工作的海外科技專家出入境物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令第2004號)第六條規定:154)修改為“由所屬單位按照《科研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海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令第2號)第二條。162)“本辦法適用於從巴基斯坦進口的中巴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但屬於加工貿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海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2004/2004號令)第十三條第(三)項。162)修改為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2002號令)第二條。175)適用於《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但以加工貿易方式保稅進口和內銷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令第2號)第二條。177)適用於中國與《亞太貿易協定》其他成員國之間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成員國名單見附件1)。但本辦法不適用於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和內銷的保稅貨物,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中國與《亞太貿易協定》其他成員國之間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成員國名單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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