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建設、銷售、登記和經營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式酒店,是指開發建設後客房產權由建設單位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經營場所和設施歸建設單位或酒店產權人所有並由其統壹管理的酒店。
本辦法所稱客房產權人,是指通過購買或受讓方式取得產權式酒店客房產權可分割轉讓權的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旅館產權人,是指通過開發、建設或者轉讓,取得除已分割出售的房間以外的旅館其他房間、配套房間和設施的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銷售和房屋產權登記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土地出讓和土地登記管理。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建設、審批和管理。
市政市容、工商、稅務、旅遊、公安、衛生、物價、環保、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產權式酒店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產權式酒店應當建設在旅遊度假區、風景名勝區、文化景區和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區域,開發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特定區域規劃。
第六條開發建設產權式酒店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標明產權式酒店。
第七條商業服務用地、居住用地、金融辦公用地可兼容建設產權式酒店,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不變。
第八條產權式酒店應當按照不低於三星級酒店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裝修。配套服務設施建築面積應占總建築面積的16%以上。
產權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建築星級標準進行統壹裝修和配套設施建設,並經工程質量、消防、規劃、人防、園林、水務、環保等相關部門整體驗收合格。未經整體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產權式酒店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委托房屋測繪單位對預售房源進行預測和測繪,出具測繪報告,並以電子形式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房屋測繪單位應當根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許可和設計方案出具預售房屋測繪報告。
預售房屋的測繪報告應當包括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房號、套內建築面積,以及該部分的名稱、範圍、建築面積。
第十條產權式酒店客房按套房、客房等房屋基本單位銷售(預售)。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裝修後的套內建築面積銷售(預售)產權式酒店客房,不得按照建築面積銷售(預售)。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在預售產權式酒店客房時,應向市住建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註明所售(預售)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和房號。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出售(預售)產權式酒店客房,應當與客房購買者簽訂書面銷售合同。
產權式酒店客房買賣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客房和* * * *的裝修維修責任、費用承擔責任、退出和回購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物權法》規定的地役權合同壹般條款。
建設單位、酒店產權人、產權式酒店客房產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涉及房屋買賣、地役權等方面。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當事人應當通過合同明確約定,避免爭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相關義務由建設單位或者酒店產權人承擔。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與購買人(客房所有人)簽訂的含有地役權條款的客房買賣合同,取得客房所有人的客房地役權。
基於附地役權條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地役權,自房屋買賣合同生效時成立。當事人請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產權酒店客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並向合同雙方推廣。
第十五條客房所有人有權免費使用酒店內下列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配套用房和設施:門廳(或獨立廳)、門廳、外墻、樓梯間(井)、電梯間(井)、通道、管理井、垃圾滑道、設備用房、水箱間、物業管理用房、值班警衛室等。
客房產權人可與酒店產權人約定酒店以下專屬配套營業用房及設施的優先有償使用權:餐飲用房、商場、會議室、娛樂室、文體活動室、室內(室外)遊泳池、室內車庫、停車位。
第十六條酒店產權人不得出售、轉讓和抵押除分割銷售房以外的配套用房和設施。
第十七條旅館產權人、客房產權人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和管理旅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和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按本辦法規定出售的房間,應按室內建築面積進行登記;根據本辦法規定不得單獨出售的酒店配套用房、設施等其他專有部分,應按建築面積統壹登記,並標明不得單獨出售、轉讓、抵押。
產權酒店有壹些合法* * *的,其產權* * *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上,不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房產權所有者在辦理房產權登記後,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出售(預售)的房間未按裝修後套房、房間等房屋基本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旅館產權人不得將配套房屋及設施分割出售、轉讓和抵押;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要求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正;整改後符合要求的,可申請註冊。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發布前已分割轉讓客房的旅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辦理客房產權登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經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本辦法發布前已投入運營並出售客房的酒店,或本辦法發布後在已投入運營並使用的非產權酒店土地上擴建客房的,不適用本辦法,即不得按本辦法單獨出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銷售的,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