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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地下共同溝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地下共同溝管理,集約利用和優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共同溝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包括主幹管廊、支管廊和電纜管廊。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支撐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第四條本市管廊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科學規劃、統籌規劃、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管理的綜合協調,以及管廊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財政、市政管理、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社會資本參與管廊建設、運營和維護的,投資協議應當明確管廊建設規範、運營和維護期限及要求、收益和風險分擔方式、管廊產權等內容。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市管廊專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編制程序進行。第八條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結合城市未來發展需要,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地震活動斷裂帶的分布,並與管線綜合規劃、道路交通、人防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者修編中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應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確定建設布局、管線類型、橫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並明確建設規模和時間安排。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廊專項規劃,統籌考慮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和地下空間開發等因素,建立建設項目儲備制度,明確項目三年滾動計劃。第十條除下列情況外,在已建管廊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線應當按照管廊專項規劃在管廊內敷設:

(1)連接管道與外部用戶;

(二)組織專家充分論證,因技術條件限制不能進入廊道的排水管道。第十壹條市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各管線單位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管線單位在規劃期限內應當進入管廊並在管廊外申請新增管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規劃許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道路挖掘許可。第十二條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進入單位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類型、時間、費用和權利義務。第十三條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道進入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管廊進入費和日常維護費。

管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管道運營單位和進廊管道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管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付費方式、收費期限等相關事宜。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參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指導價執行。第十四條管廊運營單位能夠滿足管廊的基本功能和安全要求,科學利用管廊開展經營活動,提高管廊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運營期內管道需要進入走廊的,應當立即終止經營活動。第十五條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和日常管理,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值班、巡查、檔案等管理制度,做好監控巡查等安全工作;

(二)保持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三)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維修,並建立工程維護檔案;

(四)統籌安排管線單位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管線維護和檢查;

(五)組織制定管廊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現險情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並通知管道單位進行緊急搶修;

(六)監督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的施工作業。制止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七)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和安全評估;

(八)保證管廊安全運行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管線單位負責管線入廊的維護和日常管理,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廊道管線維護和檢查制度,做好維護和檢查記錄;

(二)進入管線走廊施工時,應當征得管線走廊運營單位的同意,並對管線走廊和管線走廊內的現有管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三)走廊管道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配合管廊運營單位確保管廊安全運營;

(五)根據管廊運營單位的要求,制定管道應急預案並負責實施;

(六)按時繳納入場費和日常維護費;

(七)保障管道安全運行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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