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工商、公安、交通、水務、安監、質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規劃、生態、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局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總量控制、區域布局、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因素。,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和海口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空間控制要求。
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局規劃應當包括規劃期內預拌混凝土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各區域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局規劃,以及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第六條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大力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產品。第七條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含分站),應當依法取得市住建部門頒發的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資質證書,並配備資質要求的人員和設備。
取得本市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目錄由市住建部門公布。第八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含分站)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局規劃,並符合土地、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揚塵控制、廢水處理、噪聲控制和固體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標準,不得非法占用耕地和林地,不得侵占和破壞濕地生態環境。
已設立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含分站)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和標準的,應當立即整改。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依法及時處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影響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分站的,市住建部門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程序辦理分站登記。
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分站工程技術人員和化驗人員不得在主站或其他分站兼職。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立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的專門實驗室,其混凝土生產稱重設備和檢驗檢定測試儀器應當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
專業實驗室自動采集檢測數據系統應當逐步與本市統壹的建設工程監理信息平臺聯網,實現檢測數據的實時傳輸。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組織生產,對原材料和混凝土各項性能進行質量檢驗,確保產品符合質量標準。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散裝水泥和原材料,不得使用氯離子含量超過規範和標準要求的砂或者非法開采的砂石。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對進場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進場檢驗臺賬,記錄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並將檢驗資料存檔備查。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預拌混凝土時,應當公開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等級、型號、強度、配合比和質量標準,向購買者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並對預拌混凝土的運輸質量負責。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向買方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和每車預拌混凝土發票,並提供預拌混凝土質量合格證。第十六條購買者和使用者應當核實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不得購買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非法供應預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