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自治縣的地震局是同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防震減災工作的需要安排資金,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其投資的總體水平應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同級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查。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普及防震減災知識,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
新聞媒體應當以多種形式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
學校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教育內容,開展必要的防震減災培訓。
每年7月的最後壹周是全省防震減災宣傳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防震減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妨礙或破壞防震減災的行為。第二章監測預報第八條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規劃,負責制定本省地震、火山監測預報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火山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全省地震、火山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火山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火山監測,制定短期、臨震(噴發)預報方案,建立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火山監測預報能力。
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洋地震的監測,在監測到可能引發海嘯的地震時,應當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情況,協助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地震和海嘯進行監測和預報。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火山活動及其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和處理,預測可能發生地震、火山活動的位置、時間和級別。第十壹條地震和火山預測實行統壹發布制度,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全省破壞性地震的中期和短期臨震預測報告,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地震短臨預報的意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傳播。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火山監測預報的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火山監測臺網建設,采用先進的監測預報技術。
全省地震火山監測網由省地震火山監測網和市、縣、自治縣地震火山監測網組成。其建設、更新、運行和維護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分別由省、市、縣、自治縣財政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的地震、火山監測臺網,由同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十三條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和其他可能誘發地震的重大工程,應當按照防震減災要求設置地震監測臺網,由工程建設單位投資管理,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現場勘測、設計和技術驗收的審批,並提供業務指導。第十四條地震和火山監測工作實行專業網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原則。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的群測群防活動,並給予指導。第十五條地震、火山監測臺網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火山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省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震、火山監測設施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劃定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執行國家地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標準,避免對地震、火山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地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事先征得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不同意的,不得施工。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在地震、火山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除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設置無線信號發射器、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采石、采礦、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地震、火山觀測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