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學技術協會由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科技團體)和市、縣、自治縣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市、縣、自治縣科學技術協會由所屬的科學技術團體和基層科學技術協會組成。第四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科協所屬的科技組織可以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基層科協或者科普協會,支持其開展工作和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設立的基層科協或科普協會是市、縣、自治縣科協的基層組織。
農村可以根據農民自願組合的原則,建立各種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或研究會。縣、自治縣、鄉鎮科學技術協會指導其工作和活動。第六條科協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設立、撤銷和變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條科學技術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開展活動,管理內部事務。第八條科學技術協會可以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和法規的制定,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的示範。第九條科學技術協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科學技術工作,可以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重大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項目的科學論證和技術咨詢,對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條科學技術協會可以接受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委托,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參與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鑒定、自然災害損失鑒定、技術標準制定和修訂等事務。第十壹條科學技術協會組織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弘揚創新精神,提高學術水平,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學科發展,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更新知識。
科協依法開展與國內外民間組織的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擴大與境外科技組織、學術團體和科技人士的友好交流。第十二條科學技術協會積極組織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和科技咨詢活動,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科協與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合作,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他們特點的活動,增強他們的科技意識,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素質,培養科技後備人才。第十三條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建立和鞏固農村科普網絡,指導在農村建立各類專業技術協會或者研究會,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深入農村,普及農業知識,傳播先進適用技術。
科協可以組織科技工作者建立農村科技示範基地,培育、引進和推廣優良種苗,提高生產經營水平,促進我省農業產業升級。
科協可以建立農村科技培訓站(點),對農民進行科技培訓,傳授生產技能,提供生產技術指導,培養農村科技人才,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幫助和引導農民依靠科技致富。第十四條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的科學技術組織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科學普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建立科技扶貧示範點,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幫助他們擺脫貧困。第十五條科學技術協會及其下屬科學技術組織要加強對企業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提供科學技術信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活動。
科協指導下屬科技團體與企業開展科技合作,引進和推廣先進科技成果,合作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提高企業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增強產品競爭力。第十六條科學技術協會可以向有關單位推薦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七條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工作提供服務,幫助解決科學技術工作者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對於侵犯科協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科協可以參與調查,並建議有關部門處理。第十八條對在科學技術工作和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科學技術協會可以建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九條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來源:
(壹)人民政府的撥款和補貼;
(二)科協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