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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活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為了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本省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整體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和資源化。

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屬地負責、循序漸進的原則。第五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壹)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織物等適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燈具、廢藥品、廢農藥、廢溫度計、廢塗料及其容器,以及其他直接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的生活垃圾;

(三)餐廚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余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如有調整,按其規定執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轉運、檢查和監督。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和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規劃,制定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方案,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廢物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旅遊文化、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單位和個人按照誰付費的原則,按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計量和分類定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尊重環衛垃圾處理工人及其勞動成果,改善其勞動條件,保證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搞好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維護合法權益。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過程分類、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口、區域和生活垃圾總量控制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用地。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按照城鄉同步、區域統籌的要求,跨區域建設* * *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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