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了《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做好《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內容解釋如下:
壹.背景設置
木材安全是關系生態文明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戰略問題。2012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大力推進國家儲備林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種種原因,壹直沒有全國性的規範性管理文件。為進壹步規範管理,推動國家儲備林建設高質量發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第三十壹章包括總則、規劃與投資、組織與實施、監督與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則。
(1)壹般原則。對《管理辦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建設內容和方向、管理責任和實施責任進行了說明,明確了國家儲備林建設的總體要求,要求各地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提出國家級公益林範圍內不得進行國家級儲備林建設。
(2)規劃與投資。《管理辦法》對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實施方案)的編制、建設方案的論證、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申報和下達、財政貸款等進行了規範。提出在國家儲備林建設過程中,應科學確定造林活動和配套多種經營活動的投資比例。計劃任務對應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可作為項目資本金;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應按程序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進行專家論證,總投資在20億元以上(含20億元),在國家儲備林規劃實施方案範圍之外,但因國家重大戰略等需要進行的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初審後,建設方案要報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進行專家論證。
(三)組織實施。《管理辦法》規定了國家儲備林作業設計、樹種及技術應用、落地圖、人工林集約培育、現有林改培育要求、中幼林撫育等六個方面。要求將國家儲備林建設的集約種植地塊和現有的退耕還林地塊全部放到地圖上。
(4)監督管理。《管理辦法》規定了國家儲備林建設的統計分析、評價、成果應用、項目監管、處罰等環節。要求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年度國家儲備林建設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於次年3月底前將統計分析結果上報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地方林業和基層主管部門要聯合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的監管,確保對國家儲備林建設的有效監管,加強風險預警和防範。
⑤保障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了國家儲備林建設的多元化融資、林權、利用機制、檔案信息管理、宣傳培訓、配套設施、項目調整、管理機構等方面,為國家儲備林建設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明確提出國家儲備林建設可與國土綠化相結合,各類扶持資金可按規定統籌使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國家儲備林建設;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依法享有與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的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以及對相關林木的所有權、經營權和處分權。
(六)附則。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解釋權、地方實施細則和實施日期。提出地方各級林草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落實要求
各地林草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儲備林建設,切實做好《管理辦法》的宣傳、培訓和組織實施工作。要進壹步完善制度體系,加強部門協調,嚴格監督管理,強化政策保障,防範金融風險,推動國家儲備林建設高質量發展,為建設美麗中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