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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婦女權益。

本省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查處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工會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權益保障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四條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重視培養女幹部,選拔合格的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提高女領導成員的比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女幹部。

按照規定,女幹部應當參加領導班子,必須積極選拔女領導成員。

本省各級婦聯可以向各單位推薦女幹部。第五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加以限制。第六條在普及義務教育中,男孩和女孩享有同等權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經批準拒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對拒絕接收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直接責任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準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女生無正當理由輟學的,學校、該女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促使其復學;放任不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第七條小學和中學應當對女學生進行青春期保健知識教育。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提供必要的保健設施,以確保女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在錄用職工、晉升職工、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不得歧視婦女。

禁止招用16周歲以下的女性童工。

各單位在改革勞動制度或者精簡機構時,不得歧視或者排斥女職工,不得違反規定強迫女職工提前退休。第九條各單位集資建房、分配住房和其他生活設施,應當實行男女平等,不得對女職工作出歧視性規定或者附加條件。

對配偶異地工作或離婚、喪偶的婦女,以及35歲以上未婚女職工的住房安排,由其所在單位予以照顧。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勞動保護條款。女職工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並賠償損失;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用人單位不得以男職工調動、辭職或者擅自離職為由辭退在同壹單位工作的配偶。違者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女職工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二條婚後戶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農村婦女及其按計劃生育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戶籍、生產勞動和計劃生育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在責任田和宅基地的劃分以及股權的分配上,享有與當地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第十三條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

(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共同財產處理。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二)以男方名義,夫妻共同生活,離婚時男方遷出的,房屋繼續由女方承租。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離婚為借口解除租賃合同。

(3)夫妻住在男方單位的房子或男方所有的房子,離婚時女方無房可搬的,男方應讓女方繼續住或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幫女方解決,直到女方再婚或有房可搬為止。

(四)戶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農村離婚婦女,需要建房並符合條件的,與本村其他村民同等對待。第十四條農村婦女離婚後,任何人不得侵犯女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離婚為借口收回房屋、註銷戶籍和享受集體福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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