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土地的權屬應當清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取得集體土地所有證;依法屬於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有權屬爭議的農村土地,應當在依法解決權屬爭議、確權後方可承包。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的基礎上成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合作社和經濟聯合社。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向農民收取費用。第五條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無權承包農村土地。第六條水田、旱田、坡地等耕地和商品林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墾的其他土地,應當由家庭承包,不得以其他方式承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儲備機動地。《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保留的耕地和商品林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和商品林地總面積的5%,超過部分依法發包;低於百分之五的,不得增加電機。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溝、丘、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第七條發包方不得將農村土地承包給國家機關、從事非農科研和技術推廣的機構、工商企業和國家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轉讓、合作、轉包、出租、認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
本辦法實施後違反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承包或流轉合同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退還土地。
本辦法實施前,國家機關、從事非農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的事業單位、工商企業和國家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土地,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通過流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期限,耕地為30年,林地為30至70年。家庭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不得少於法定期限;不足法定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執行。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第九條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分年齡、性別、民族、勞動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平均人數將承包合同分配到戶。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應當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後15日內書面告知發包方。第十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本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家庭承包或者承包給農民的土地:
(壹)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車輛;
(二)依法通過土地復墾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退還的土地;
(四)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前款規定的土地在用於調整前,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過三年。第十壹條依法保護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村規民約等形式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婦女出嫁,由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地進行結算;已婚婦女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離婚或喪偶婦女及其撫養的子女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內,夫妻雙方因婚姻關系在女方家定居的,夫妻雙方及其子女享有與所居住的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男方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