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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稅港區免稅購物失信處罰規定

第壹條為防範和懲治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反走私綜合治理牽頭部門負責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

海關、海警依法履行失信懲戒相關職責。

公安、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免稅購物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工作。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違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海南島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口商品等相關監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壹)構成犯罪,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違反免稅購物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第四條因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罰款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海關、海警、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部門。第五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部門根據國家和本規定確定的標準確定,並將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通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部門、失信自然人所在單位以及相關金融機構和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信用中國(海南)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網站上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限為三年。第六條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公示期內,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壹)約談主要負責人;

(二)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率;

(三)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提高保證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民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的;

(五)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限制和申請財政資金的限制;

(六)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信用評分降低、信用減少的;

(七)限制參加表彰和獎勵,取消參加評優資格並取消相關榮譽;

(八)按照國家稅收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稅收控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七條有關機關和單位對公示期內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自然人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壹)不得享受免稅購物政策;

(二)在日常監管中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時為重點查驗對象;

(三)不得從事與免稅商品業務相關的工作;

(四)取消評優、評獎、授予榮譽稱號、推薦保送深造等資格,並按照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民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條征信機構可以依法收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信息,並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者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和交易傭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贊助、承保等服務。第九條免稅購物失信信息的采集、* *共享、公示、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規定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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