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案情:2065438年9月23日13時,被告王駕駛汽車與原告李某發生碰撞,致原告李某頭部受傷。根據該起交通事故,認定被告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認定原告李某承擔次要責任。王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經鑒定,王第二次手術費用為38000元。法院判決醫療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2020年9月28日李住院顱骨修補術,花費60617.7元。李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超出鑒定費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
二、裁判結果:
被告王賠償原告李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病歷復印費* * *共計18835.58元。
三、裁判理由: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原告在交通事故案中鑒定了二次手術的費用,在本案中提出訴訟請求,得到支持。鑒於原告本次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大於鑒定結論確定的第二次手術費用38000元,為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被告王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超出鑒定結論部分的醫療費用38000元。
第四,法官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後續治療費用,包括本案涉及的第二次手術費用,有兩種方式索賠:
壹種是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第二,有鑒定結論的,應當連同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主張。壹般情況下,當事人會在第壹次訴訟中選擇申請對第二次手術費、護理期、延誤工期進行鑒定,法院會根據鑒定結論進行判決。實踐中認定的數額和實際數額相差不大,當事人壹般不會再打官司。但本案中,第二次手術的實際費用為60617.7元,超出鑒定費用3.8萬元。法官認為,醫療費用的認定首先應當適用《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即實際費用,原告李提供了醫藥費單據、病歷、診斷證明等證據,證明該費用確為交通事故造成的二次手術費用。法院減少之前判決的鑒定費後,剩余部分費用應予以支持。
雖然是同壹交通事故造成的,但實際發生在原審判決後的事實,屬於新情況、新證據的出現,所以不屬於重復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身損害的後續治療費用由侵權人承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支付。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侵害人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後續治療費用壹般應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有醫學證明或鑒定證明的,可以要求侵權人壹次性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