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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經開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洋浦經開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區(含規劃控制範圍)及毗鄰海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三條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應當遵循開放創新、區域協調、綠色低碳的原則,符合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以制度整合創新為核心,率先實施和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開放政策和制度體系,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區和高質量發展增長極的作用。第四條在洋浦保稅港區率先實行“壹線放開”、“二線控制”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的基礎上,有序推進對外開放進程,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實行“壹線”放開、“二線”管理的進出口管理體制,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第五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戰略定位,服務“壹帶壹路”建設和海洋強國、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重大戰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洋浦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與儋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進行統壹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的組織領導,積極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的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和體制機制創新,研究解決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推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海關、海事、邊檢、稅務等中央駐瓊單位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派駐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與洋浦經濟開發區共同推進相關制度創新措施的落實。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為常駐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更具活力和效率的管理體制。第九條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實行體現工作實績、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第三章開發建設第十壹條洋浦管委會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洋浦經濟開發區周邊地區的規劃銜接和管控,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市功能互助和產業發展協調聯動。第十二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等基礎設施和生產生活配套服務的統籌規劃和同步建設,推進產城融合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濱海產業新城。第十三條洋浦管委會可以設立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和產業投資,參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服務的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和林地跨區域占補平衡、海域使用、能源消耗和排放等方面,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項目和省重點園區資金、產業引導資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土地儲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要,並爭取納入國家發展規劃。第十五條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授權進行土地儲備,以租賃或臨時使用等方式利用洋浦經濟開發區範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但不得影響土地的正常供應。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通過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項目。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新型工業用地試點,推進標準體系實施。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現有建設用地處置方式。洋浦經濟開發區可根據授權自行編制、公布、實施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第十六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優化生態環境空間布局,構建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匹配的生態安全、新型城鎮化和產業發展格局,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現代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在線利用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管控要求,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發展循環經濟,協調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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