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的工作人員,但工人除外;
(四)企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的紀律處分條例對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拒不執行國家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制定或者實施與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方針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的。第四條有下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幹預海域使用審批的;
(二)幹預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等活動;
(三)幹預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或者減免;
(四)幹預海域使用論證或者評估的;
(五)幹預海域使用監督檢查或者違法違紀案件調查的;
(六)有其他幹涉海域使用管理行為的。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違反法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批準項目的;
(二)未按照海洋功能區劃批準使用海域的;
(三)同壹項目使用不同類型海域或者同壹項目使用同壹類型海域分割部分下放審批的;
(四)明知違法使用海域正在被查處,仍發放涉案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批準減免海域使用費的海域使用項目的;
(六)違反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的。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非法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違反海域使用資格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非法阻撓或者妨礙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的。第七條。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估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八條違反規定征收、少繳、多繳或者拖延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法定或者批準免繳海域使用金的規定對海域使用項目征收海域使用金的;
(二)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費外,收取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第十條收取海域使用金、罰款不使用規定票據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截留或者挪用海域使用金、罰款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罰款或者其他費用的,對決定私分的責任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不足5萬元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2)私分或者變相私分5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降級或者撤職;
(三)私分或者變相私分65438+萬元以上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