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範措施
(1)會簽提單和預提單
在國際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中,壹般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所謂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標有船名,有的還註明裝船日期,表明貨物已於該日裝船,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能否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內按時裝船的唯壹依據。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裝運貨物,就不能收到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反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提前提單意味著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為了使提單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壹致,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簽署提單。這種提單被稱為“倒簽提單”。高級提單是發貨人在貨物裝運前“借用”的提單。這是因為信用證最遲裝運日期臨近,但此時貨物尚未全部裝運,或者貨物已被承運人接收,但裝運尚未開始。為了獲得與信用證相符的提單,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先出具已裝船提單,以便如期辦理結匯。倒簽提單和預提單屬於非法提單,對善意收貨人構成欺詐,為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所不允許。
(2)記名提單
根據海運提單的性質,大多數出口企業認為所有的海運提單都代表貨物的權利,屬於物權憑證。只要妳掌握了提單,妳就掌握了貨物的所有權。但實際上,這是極其錯誤的。根據收貨人查找的方式,海運提單可以分為三種: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記名提單..其中,記名提單又稱記名提單,是壹種不可轉讓的海運單據。按照美國等壹些國家的慣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出示正本提單而放貨,只需提交身份證明自己是收貨人即可。因此,記名提單不能再作為所有權憑證,而只能作為貨物收據和運輸合同的證明。
另外,記名提單將收貨人限定為指定人(壹般是進口商),使得出口商失去了對貨權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記名提單和對出口商不利的付款方式(如托收),進口商可以在不支付贖單的情況下同時拿到貨物,導致出口商貨、貨兩空。
(3)短期提單
短單是指提單表面記錄嚴格符合信用證,但與貨物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甚至根本沒有貨物。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是憑單據現金,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和真實性。壹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證“單證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進行詐騙。使用短提單,並註明“清潔”、“已裝船”、“裝運日期早於合同交貨日期”。承運人只有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權利和義務,無權隨意開箱驗貨,因此承運人無法了解貨物的真實情況。此外,壹套結匯單據中的另外兩個基本單據:賣方發票和保險單,極易偽造。發票是賣方開的,保險公司只根據是否交保費簽發保險單,不檢查貨物以後是否裝船。所以只要貨物表面狀況良好,賣方就可以拿到清潔提單,和其他單據壹起和銀行結匯,然後每天收到錢就溜了,而開證申請人已經付了錢卻沒有收到或者收到了貨,只能看著單據嘆氣。
(4)房屋提貨單
提單是指由貨運代理簽發的提單。在法律和結算上,它與海運提單(MASTER B/L)沒有區別。提單的出現,壹方面順應了航運業發展的現狀;另壹方面,也在壹定程度上讓出口商陷入了癱瘓。在以FOB條件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進口商和合同承運人(壹般來說,簽發自己提單的貨運代理人通常被稱為“合同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經常利用合同承運人自己簽發的內部提單進行聯合欺詐。這類案件的相似之處是:國外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訂FOB價格條款,有權租船訂艙位,然後他們指定境外貨代(合同承運人)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國內貨代訂艙位並將貨物發運給實際承運人,作為合同承運人的境外貨代向托運人簽發屋內提單,即, 國內出口商,作為提取貨款的憑證,而國內貨代則實際將獲得的海運提單(國內貨代)進行托運。 國外進口商以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船東提單)為依據,通過海外貨代在國外提貨,不為出口商做貨款兌付,但進口商持HOUSE提單卻收不到貨款。事件發生後,國內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合同承運人或者合同承運人根本不來中國響應。然而,法院不會要求實際承運人承擔責任,因為他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海運提單。
(5)出具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
簽發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是壹種替代做法,在大副已在收據上批註貨物外觀的情況下,為了不影響與銀行結匯,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交保函,以承擔簽發清潔提單所產生的壹切責任, 並要求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出具無任何批註的提單,以便托運人憑清潔提單與銀行成功結匯。
通過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商業慣例允許的壹種替代做法。商業慣例之所以允許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不僅是為了使貨主能夠憑清潔提單順利結匯,也是為了使貨運手續能夠順利進行。
但根據保函簽發提單,畢竟違背了單據的表述不得有虛假的原則。發貨人根據保函開具清潔提單是必然的,不被認為是對發貨人的欺詐。此外,在許多國家,根據法律,存在擔保無效的危險。因此,承運人接受保函並簽發清潔提單是有風險的。因此,承運人必須對托運人要求出具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特別謹慎。
(6)無單放貨
無單放貨又稱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承運人將其承運的貨物交給不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了原件。
提單的收貨人會損害賣方或銀行對貨物的合法權利,不僅違反了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付義務,也構成侵權,是違法的。其責任的壹般原則是,承運人對無單放貨承擔全部責任,只要沒有免責,無論主觀過錯如何,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無單放貨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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