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壹條的宗旨,殘疾人包括身體、精神、智力或感官受到長期傷害的人,這些傷害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他們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有效地參與社會。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我國認定殘疾人的標準主要是社會功能障礙,1987年為五類,1995年為六類,包括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肢體。
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無法矯正或視力變窄,從而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視力殘疾包括失明和低視力。
視力殘疾的分類
1,失明或低視力是指雙眼。若雙眼視力不同,以視力較好者為準。如果只有壹只眼失明或視力低下,另壹只眼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用合適的鏡片可以矯正的最佳視力,或者用針孔鏡測得的視力。
3.視野半徑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見或聽不清周圍的聲音和言語聲,從而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聽力殘疾的分類
聽力殘疾壹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受損極其嚴重,壹個好耳的平均聽力損失≥91dBHL。在無助的聽覺設備的幫助下,人們無法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因此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中受到極大限制,在參與社會生活中存在極其嚴重的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結構和功能嚴重受損,平均聽力損失865,438+0-90 dbhl。在無助的聽力設備幫助下,理解和交流的活動受到嚴重限制,參與社會生活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3級:
聽覺系統結構和功能中重度受損,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65,438+0-80 dbhl之間。在無助聽力設備的幫助下,他們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方面受到中度限制,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4級:
聽覺系統結構和功能中度受損,健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65,438+0-60 dbhl之間。在無助聽力設備的幫助下,理解和交流的活動略受限制,參與社會生活有輕微障礙。
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壹年以上或病程兩年以上者),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3歲以下無限期殘疾)。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癥:是指大腦的言語區及相關部位損傷而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的喪失或損害。
2.運動性構音障礙:指神經肌肉疾病引起的構音障礙器官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說話困難、發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引起的構音障礙:指構音障礙器官形態結構異常引起的構音障礙。其代表是腭裂和舌或頜面外科。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鼻音過大,發音不清。
4.發聲困難(嗓音障礙):指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由呼吸和咽喉的器質性疾病引起。
5.兒童言語發育遲緩: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言語發育落後於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引起的語言障礙:指聽力障礙引起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發音不清。
7、口吃:指說話的流利程度。常表現為說話過程中拖腔拖調、重復、說不出話並伴有面部等行為變化。
言語殘疾的分類
言語殘疾等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言語可懂度≤10%,言語表達能力水平測試未達到壹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2級:
有壹定的發聲和演講能力。言語可懂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的三個等級:
可以進行壹些口頭交流。言語可懂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水平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4級:
能進行簡單的對話,但很難用長句或長句表達。言語可懂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水平未達到大學英語四級水平。
身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是指由於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損害,或肢體、軀幹的癱瘓和畸形,導致人體不同程度的運動功能喪失和活動或參與受限。
1)身體殘疾包括:
1,因損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導致上肢或下肢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損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引起的脊柱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和外周神經損傷、疾病或異常發育引起的軀幹或四肢功能障礙。
2)身體殘疾的分類
肢體殘疾壹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嚴重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壹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上肢、雙下肢缺失;
5.單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及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上肢或雙下肢缺失;
8.四肢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極重度功能障礙或三肢重度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ⅱ級:基本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壹點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失去兩個上臂或前臂;
3.大腿缺失;
4.單上肢、單大腿缺失;
5.單下肢、單上臂缺失;
6.三肢不同部位缺失(第壹級除外);
7.兩肢重度功能障礙或三肢中度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3級:能夠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缺雙小腿;
2、單前臂及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以上缺失;
4.兩拇指或兩拇指以外的手指完全缺失;
5、兩肢不同部位缺失(二級除外);
6.壹肢重度功能障礙或雙肢中度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能獨立實現日常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且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結實(僵硬)挺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脊柱側凸大於45度;
5.除了壹個拇指,其他四個手指都不見了;
6.單側拇指完全缺失;
7.跗跖關節以上缺失壹只腳;
8.雙足趾功能完全喪失或喪失;
9.侏儒癥(成人身高不超過130cm);
10,壹肢中度功能障礙,雙肢輕度功能障礙;
11,其他肢體功能障礙同上。
精神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是指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的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障礙。這種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障礙,限制了個人的活動和參與,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性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智力發育期間(18歲前)因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智力低下或智力低下;或者智力發育成熟後,因各種有害因素出現智力損害或明顯下降。
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是指壹年以上未痊愈,因認知、情緒和行為障礙而影響患者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各種精神障礙。
精神殘疾的分類
18歲以上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衛組織-DAS評分及以下適應行為分為四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以下適應行為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程度:
世衛組織-DAS值≥116,為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略了自己基本的生理和心理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工作,無法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而廣泛的支持,長期的生活,都需要他人的關懷。
精神殘疾二級:
世衛組織-DAS值在106-115之間,適用於嚴重行為障礙。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流,只與看護人交流,能聽懂簡單看護人的指令,有壹定的學習能力。能在監督下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會活動;它需要環境的廣泛支持,生活的大部分還是需要別人的照顧。
精神殘疾3級:
世衛組織-達斯的值在96-105之間,適應行為中等。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和別人簡單交流,表達自己的感受。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壹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主動參與社交活動;環境需要提供壹些支持,也就是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期的需求,生活的壹部分需要別人照顧。
精神殘疾4級:
世衛組織-達斯評分在52到95之間,適應行為輕微受損。生活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常人差,有時會忽略個人衛生。能夠與人交流、表達自己的感受、理解他人的感受的能力較差,能夠從事壹般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壹般人略差;有時候,需要環境來提供支持。正常情況下,生活不需要別人照顧。
多重殘疾
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的視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說明其殘疾類型。多重殘疾按照最重壹類殘疾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精神上、身體上和結構上有某種組織或功能障礙,完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