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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所使用的文字是

公文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1)訂單(Orders)。根據有關法律,適用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3)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4)通知。適用於社會各相關方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布。

(5)通知。適用於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傳達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和需要有關單位知曉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7)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8)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詢問。

(9)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0)回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指示。

(11)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12)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13)分鐘。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約定事項。

(十四)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15)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事件的宣布。

我國公文的種類和適用範圍是統壹的,其格式、種類、行文規則和處理方式在全國範圍內是統壹的。壹般按照2012年7月修訂的新國標《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執行。起草文件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有關規定。

2.簡明扼要。請示應該是壹篇文章的事。

3.謙虛、勤奮、及時。

4.重要的是得到“身體”。符合姿態和身份。

5.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正確。時間壹般要寫在具體的年、月、日。使用數字時,除公文號、統計表、附表、序號、專用術語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壹般用漢字書寫。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公文主要包括:

(1)訂單(Orders)

根據有關法律,適用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

(2)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三)公告

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4)通知

適用於社會各相關方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布。

(五)通知

適用於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傳達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和需要有關單位知曉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知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7)動議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8)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0)回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指示。

(11)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12)信函

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13)會議記錄

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及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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