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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的內容和主要條款分析

海運提單的內容和主要條款分析

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裝船,並由承運人保管交付貨物證據的單據。提單中關於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或者根據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那麽,我整理的海運提單的內容和主要條款,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提單正面的內容

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單雖然格式不完全壹樣,但內容都差不多。介紹如下:

1.必要的記錄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單正面內容壹般包括以下事項:

(1)運輸危險貨物時的貨物名稱、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危險性質說明:

(貨物的說明、標記、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以及關於貨物危險性質的說明(如適用);

(二)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地。

(三)船名;

(四)托運人的名稱;

(五)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承運人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七)卸貨港;

(8)在多式聯運提單中增加貨物接收的地點和交付貨物的地點。

(九)簽發提單的日期和地點以及簽發的正本份數;

(10)運費支付;

承運人或對其行為負責的人的簽名。

缺少前款規定的壹項或者多項,不影響提單的性質,但是提單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上述規定表明,缺壹項或多項不影響提單的法律地位,但必須符合海商法關於提單的定義和作用的規定。在內陸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上述第三項所述的船名除外;簽發海運提單時,多式聯運提單的收貨地和交貨地以及運費的支付是三項,其他八項必不可少。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單內容與此類似。

2.國際公約對提單必備條款的規定。

根據《海牙規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收到貨物後,應托運人的要求,應向托運人簽發提單,提單內容包括:

(1)識別貨物所需的主要標誌與開始裝貨前托運人書面提供的標誌相同;

(二)托運人書面提供的件數、件數、數量或者重量;

(3)貨物的表面狀況。

此外,《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四款也規定:本提單作為承運人已經按照第三款第(1)、(2)、(3)項的規定收到提單所載貨物的初步證據。?

修訂《海牙規則》的《維斯比規則》沒有修改《海牙規則》規定的必要事項,而是修改了這些事項的證據效力,規定:但是,當提單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不得采納相反的證據。?這種對《海牙規則》規定的證據效力的補充,在法律上給承運人規定了壹項義務,即對於善意第三人,承運人應當對提單記載的貨物相關的事項負責,不能以事實上沒有裝運貨物為抗辯理由。這樣,提單上的貨物記錄就成為根據提單內容收貨的最終證據。

《漢堡規則》對提單中必須記載的內容做了詳細的規定。在第15條第1款中,* * *列出了15必須記錄的項目:

(1)貨物名稱、標誌、包裝件數或件數,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重量或數量,如果是危險品,明確說明其危險性質,這些都由托運人提供;

(二)貨物的外觀;

(三)承運人的名稱及其主要營業所的所在地;

(四)托運人的名稱;

(五)托運人指定收貨人的,收貨人的名稱;

(六)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裝貨港和承運人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七)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卸貨港;

(八)正本提單有壹份以上的,正本提單的份數;

(九)提單簽發地。

(10)承運人及其代表簽字;

(11)收貨人應付運費金額,或其他說明運費應由收貨人支付的說明;

(12)聲明貨物運輸應符合《規則》的規定,任何偏離這壹點並對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利的條款均無效;

(13)貨物應該或可以在艙面裝運的聲明;

(14)承運人和托運人明確約定的在卸貨港交付貨物的日期或期限;

(15)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的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高於此規則。

《漢堡規則》第15條第3款也規定:提單中遺漏本條規定的壹項或多項,不影響該單證作為提單的法律性質,但該單證必須符合第1條(提單的定義)第7款規定的要求。?

關於提單中必要項目的證據效力,《漢堡規則》第16條與《維斯比規則》有相同的規定。即承運人已經簽發了裝船提單,認為提單中提到的貨物是裝船的初步證據。當提單轉讓給包括收貨人在內的善意第三人時,提單記載的內容具有最終證據的效力。

3.普通記錄

(1)承運人因業務需要記錄的事項,如航次號、船長姓名、運費支付時間和地點、匯率、提單號、通知人等。

(二)記載區分承運人和托運人責任的事項;如對數量爭議的意見;增加減輕或者免除承運人責任的內容;為了擴大或強調印在提單上的免責條款;對於壹些容易損壞的特殊貨物,承運人在提單上加蓋的免除此類損壞責任的印章等。

(3)承運人免責條款和托運人承諾條款,如中遠提單正面右下三段:

①?上述外觀良好的貨物(除非另有規定)已裝上上述船舶,貨物應在上述卸貨港或船舶能安全到達並保持漂浮的附近地點卸下。?重量、尺寸、標誌、數量、質量、內容和價值是由托運人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貨時沒有檢查。托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持有人特此明確接受並同意本提單及其背面包含的所有印刷、書寫或印刷規定、免責和條件。?

②?為證明上述情況,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在本提單上簽字(壹式數份),其中壹份在完成交貨手續後將失效。?

③?請特別註意本提單中與貨物保險效力有關的免責條款和條件。?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除承運人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保留外,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簽發的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收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按照提單載明的條件裝船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向包括善意接受提單的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出示的證據不予認可。

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規定了提單所記錄項目的證據效力。鑒於上述規定,在目的港卸貨時,貨物的實際狀況與提單記載不壹致的,對收貨人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承運人只要能證明上述不壹致是托運人造成的,就可以向托運人索賠。

(2)提單背面條款

提單背面的條款,作為支撐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從30多條到20多條不等。這些條款壹般分為強制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強制性條款的內容不能違反相關國家的法律、國際公約和港口慣例。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證據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違反本章規定的條款無效。?《海牙規則》第3條第8款規定:運輸合同中任何免除承運人或船舶由於疏忽、過失或不履行本條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而造成的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或以本規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方式減輕這種責任的條款、協議或約定,均屬無效。?以上條款為提單的強制性條款。

除強制性條款外,提單背面的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律和國際公約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允許承運人擬定的條款,以及承運人以印刷、刻制、打字或手寫等形式在提單背面增加的、適用於某些特定港口或特殊貨物的條款,或托運人要求的條款。所有這些條款表明了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免責,是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基礎。雖然各種提單背面的條款在數量和內容上有所不同,但通常有以下主要條款:

1.定義

定義條款是明確定義與提單有關的術語或與提單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含義和範圍的條款。中遠提單第壹條規定,商人包括托運人、收貨人、發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沒有人反對提單的當事人應該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但無論是在FOB、CIF還是CFR上訂立的貿易合同,按照慣例,貨物在裝貨港裝船時,壹旦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和責任就轉移給了收貨人或作為買方的第三方。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或損壞,向承運人索賠的不再是托運人,而是收貨人或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將托運人視為合同的壹方,則收貨人或第三人將不是合同的壹方,無權向承運人索賠。為解決這壹矛盾,英國提單法1855第壹條規定,當提單以背書方式轉讓給被背書人或收貨人時,被背書人或收貨人應取代托運人作為背書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因為《海牙規則》的定義條款不涉及?貨方?英國提單法彌補了這壹不足,所有船公司都將其寫入提單。貨方?作為定義條款。

2.最高條款

第壹條款是根據承運人自己的意願印在提單頂部的,通常列為提單的第壹條款,以明確提單受國際公約約束或適用某國法律。通常規定提單適用海牙規則還是海牙?《維斯比規則》或采用上述規則的國內法,如《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1971和《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1936。如我國《海商法》實施前的中遠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的義務、責任、權利和豁免適用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統壹提單若幹規定的國際公約》。?目前中遠提單規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提單上出現了第壹條,是當事人通過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某種意義上擴大了國際公約或國內法的適用範圍。各國法院通常承認主要條款的效力。

3.管轄權條款

在訴訟法中,管轄是指受案範圍和辦案權限。在這種情況下,指的是雙方爭議行使地的國家,即哪個國家的法院就審理哪個國家的案件,有時還規定了法院解決爭議的準據法。壹般提單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通常會規定由提單引起的糾紛由船東所在國的法院行使。

比如中國中遠公司的提單,規定此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本提單項下或與本提單有關的所有爭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裁決;對承運人的壹切法律訴訟均應提交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廣州、上海、天津、青島、大連海事法院受理此案。

他說,嚴格來說,這壹條款是管轄權條款和適用法律條款的結合。

提單管轄權的效力因國家而異,有些國家將其視為協議管轄,承認其效力。但更多的國家以訴訟不便為由否定其有效性,或者該條款減輕了承運人的責任,並根據本國程序法主張本國法院對提單引起的爭議案件擁有管轄權。有些國家采用對等原則來確定是否有效。

《紐約公約》,65438到0958年的《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得到了90多個國家的承認,中國也是其締約國。包括在海運提單裏嗎?仲裁條款?仲裁取代了訴訟,其裁決可以在公約的許多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因此,仲裁是壹種解決糾紛的現代方式。

4.承運人責任條款

有些提單有承運人責任條款,規定了承運人在貨物運輸中應承擔的責任和免責事項。壹般來說,根據什麽法律或公約,如果提單有了第壹條款,就沒有必要再制定另壹個承運人的責任條款。中遠提單第3條、中外運提單第4條、華夏提單第3條均規定,權利責任劃分和免責以《海牙規則》為依據或適用。根據這壹規定,並非《海牙規則》的所有規定都適用於提單,只有關於承運人的義務、權利和豁免的規定適用於提單。

《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可以概括為承運人保證船舶適航的責任(義務)和管理貨物的責任,即承運人應當?合適嗎?用什麽?謹慎?有效管理商品。

5.承運人的責任期條款(責任期)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沒有單獨的規定,所以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都包含了承運人貨物運輸責任起止時間的條款。

中遠提單第四條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貨物裝船時起至卸船時止。承運人對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後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海牙規則第壹條?定義術語?為了什麽?貨運?(貨物運輸)的定義是?包括從貨物裝船到卸船的時間?。

上述責任期與現有班輪運輸有何規定?倉單集中發貨?然後呢。集中卸貨,倉庫發貨?貨物交接的做法不合適。那麽,壹些國家的法律,比如美國?哈特方法?(哈特法)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從收貨時起至交貨時止。《漢堡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期間和卸貨港處於承運人控制之下的整個期間。在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期間,集裝箱貨物同《漢堡規則》,雜貨同《海牙規則》。

6.裝貨、卸貨和交貨條款(裝貨、卸貨和交貨)

該條款是指關於托運人在裝貨港提供貨物的義務和收貨人在卸貨港提貨的義務的規定。該條款壹般規定托運人應當以船舶能夠裝卸的最快速度晝夜提供或提取貨物;否則,貨物方應承擔因違反本規定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如裝卸工人的等待時間損失、港口費和船舶滯期費。需要註意的是,這壹條很難實施。因為沒有租船合同和裝卸期限,很難收取滯期費。承運人已經簽發了提單。如果航程較短,貨物在單證之前到達,收貨人無法憑憑證提貨,貨物的卸貨和保管仍將由承運人負責,難以推卸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收貨人未能及時提貨,承運人可以將貨物卸在碼頭或存放在倉庫,貨物卸船後的壹切風險和費用由收貨人承擔。

承運人應被視為已經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

承運人應當承擔貨物的裝卸費用,但貨物裝卸前和裝卸後的費用由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但是,費用的承擔往往與承運人責任期間的規定有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通常提單中沒有其他條款,規定當船舶按港口海關或受港口條件限制到達港口時,不能或不允許停靠港口裝卸貨物,責任不由承運人承擔,港內或港外轉運貨物的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

7.運費和其他費用條款

該條款通常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根據提單正面記載的金額、幣種名稱、計算方法、付款方式和時間支付運費,以及從裝船時起至交貨時止發生的其他費用,運費代收後不予退還。中遠提單第六條和中外運提單第八條規定,裝運前預付運費和費用。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必須在交貨前支付到付運費。無論是預付還是抵岸,其中壹船或貨物的毀損、滅失,應無壹例外地全額支付給承運人,不得退還或扣除。與貨物相關的所有稅費或任何費用應由貨物支付。

此外,該條款還規定,如果裝運的貨物是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活畜)、艙面貨物以及承運人在卸貨港沒有代理人的貨物,應當預付運費和相關費用。

通常,該條款還規定托運人有支付運費的絕對義務。即使船舶或貨物在航程中滅失或損壞,貨主仍應向承運人支付全部運費。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承運人的責任,貨物可以向承運人要求賠償部分損失。

8.自由轉運條款

運輸、代船、聯運和轉運,簡稱自由轉運。該條款規定,如有必要,承運人可以隨意采取壹切合理措施完成貨物運輸,隨意變更航線、變更港口或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所有或屬於他人的船舶,或通過鐵路或其他運輸方式直接或間接運輸到目的港,或運輸到目的港進行長途、轉運、集裝、卸貨、岸上或水上儲存及再裝運,均由承運人承擔,但風險由貨方承擔。承運人的責任限於其經營的船舶完成的運輸部分,不得視為違反運輸合同。

如中遠提單第13條、中外運提單第14條均作出了上述規定。這是保護承運人權益的自由轉運條款。當船舶發生故障無法承運,或目的港壹時擁擠,或目的港罷工等。,承運人使用另壹艘船或者通過其他運輸方式轉運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貨再轉運到目的港,費用由承運人承擔,但風險由貨方承擔,都是不合理的。我國《海商法》第九十壹條規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原因不能在約定的目的港卸貨時,船長有權在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貨,視為履行合同;否則,承運人有責任將貨物運至目的港,並將部分運輸交給實際承運人的,承運人也應對此負責。

9.期權條款

港口選擇條款(也稱選擇性交貨條款)通常規定,只有在貨物裝船前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有約定並在提單中註明的情況下,收貨人才能選擇卸貨港。收貨人應在船舶抵達提單上註明的第壹港口前幾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單上註明的第壹港口的承運人代理人。否則,承運人有權在該港或任何其他替代港卸貨,運輸合同即被視為已經履行。有的提單規定,收貨人未按上述要求選擇卸貨港的,承運人有權將貨物運至船舶最終目的港,風險和費用由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當船舶在選定的港口運輸貨物時,壹般要求收貨人在選定的卸貨港卸下所有貨物。

10.責任限額。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以及承運人對每件或者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提單應當按照適用的國內法或者國際公約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但是,在承運人接受貨物之前,托運人書面申報的貨物價格高於限額並已在提單中填寫,且按規定收取運費的,應當按照申報價值計算。主要條款中有國際公約或國內法規定的,按照公約或國內法辦理。例如,中遠提單第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負有責任時,賠償金額參照貨物凈價加運費和已支付的保險費計算;同時還規定,雖然本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責任,以每件或者每計費單位不超過700元人民幣為限,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托運人書面申報的價格高於此限額,並且已經填寫提單並按照規定支付了額外運費的除外。

11.危險品。

該條款規定,托運人必須正確申報危險品的性質,並標明危險品的標誌和標簽。托運人未事先書面告知承運人危險貨物的性質,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標明貨物外觀的,不得裝運;否則,壹經發現,承運人有權使其無害化,棄船或卸船,或為貨物的安全以其他方式處置。托運人和收貨人應對未按上述要求裝運的危險貨物給承運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當托運人按要求裝運的危險貨物危及船舶或貨物安全時,承運人仍有權將其變成無害、拋棄或卸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如果提單上規定的是海牙規則還是海牙?維斯比規則或相應的國內法,沒有必要訂立這壹條款。

12.艙面貨物

由於《海牙規則》不將艙面貨物和活動物視為海上運輸貨物,因此壹般在提單中規定,貨物應當承擔接收、裝載、運輸、保管和卸載這些貨物的風險,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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