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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公共泊位停車管理辦法(邯鄲市公共泊位停車管理最新辦法)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主城區公共停車位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停車設施管理暫行辦法》、《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邯鄲市停車設施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內公共泊位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位,是指在城市公共場所劃定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停車位。

第四條市公安局領導全市停車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負責主城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管理;負責管理車行道和人行道上的機動車停放秩序;負責查處僵屍車在停車場外和人行道上的違法停車行為。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我市停車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研究提出停車場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調整、公布和實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停車場基礎數據庫和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負責全市停車場的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停車場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政府、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本轄區內停車場的建設、經營和管理;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建設城市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負責人行道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公共停車位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查處主城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中的各類違法行為,在人行道上設置停車泊位或者擅自改變停車泊位用途、位置、面積,在停車場和人行道公共停車位設置“黑停車場”、“僵屍車”停放;負責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規範執法程序。各區政府要充分利用智能停車設施設備,實行電子監控和超時收費,取消壹切人工收費,嚴厲打擊私人違規收費行為。

第五條公共* *泊位的管理應當遵循“免費停車、兼顧效率、規範管理、便民”的原則,堅持分類管理,實現公共* *泊位的高效利用。

第六條* * *公共停車場原則上在重點區域免費開放。藍色標線施於車道泊位,在標定時間內停車免費。在標定時間以外違法停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重點區域的人行道和其他公共空間的泊位應當劃白線,限時免費停車,並在顯著位置設置識別標誌。

重點區域包括學校、醫院、辦公樓、住宅農貿市場、商業區、旅遊景點、公園等場所門前及周圍200米。

第七條重點區域的人行道等公共空間應當限時免費提供公共停車位。免費停車的具體時限如下:

小區內農貿市場門前及周邊公共停車位將在營業時間內限量停車,免費時長1小時,非營業時間免費。辦公樓、學校前公共停車位及周邊白天免費2小時,晚上免費。酒店、商場、超市、臨街商戶門前及周邊公共停車位在營業時間內停車受限,免費時長2.5小時,非營業時間免費。旅遊景點、公園、醫院門前及周邊的公共停車位,白天免費3小時,晚上免費。重點區域外的非車行道公共停車位實行24小時免費連續停放。屬於不同重點區域的,免費停車時限參照較長時間執行。警車、行政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救災車執行公務時不受停車時間限制。

第八條公共* * *泊位管理部門應當保持泊位設施完好,並公布公共* * *泊位的位置、免費時間、監督電話等信息。臨街商戶應嚴格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做到門前文明有序停車。

第九條超過第七條規定的停車時限的,根據《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由各轄區政府指定的部門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參照邯鄲市發改委《關於調整我市主城區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價格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招標拍賣過程應當公開進行,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收入按規定上繳和使用。

第十條公共停車位的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機動車應當向標線方向停放,不得壓線或者越線。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整潔、車況良好,不得遮擋衣物等影響市容的物品。達到報廢標準且不具備道路行駛條件的機動車不得在公共泊位停放。公共停車位停放的車輛不得用於存放、經營及其他與停車無關的活動。禁止在公共泊位內放置雜物或設置障礙物,影響公共泊位的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損壞、塗改、塗抹公共泊位。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車輛不得占用機動車停車位。

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標準予以處理或者處罰:違反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其搬離或者整改。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根據《邯鄲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七條及周邊非機動車停車區域規定的,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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