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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更好地開展烈士褒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亭、紀念塔、紀念雕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和緬懷烈士的設施。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日常保護、管理、維護和改造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綜合管理、公安機關、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規劃。

推進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模範城市(縣)評價考核體系。第七條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和屬地管理。

烈士紀念設施分為全國烈士紀念設施、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由當地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

未納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當地縣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負責保護管理,或與相關單位和個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保護管理責任。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給予烈士近親屬保護。第八條申報國家級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安葬烈士較多,或者為紀念重要烈士和重大歷史事件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為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經市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省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安葬烈士較多的縣(市、區),或者為紀念具有重要影響和重大歷史事件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申報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並報市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烈士紀念設施和區的申報、審批

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如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程序,從其規定。第九條退伍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對屬於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明確保護範圍。第十條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件,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第十壹條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和悼念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烈士。

鼓勵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提供網上祭掃服務和網上展示。第十二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開展對烈士史料和遺物的收集,並做好保護和展示工作。屬於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第十三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組織各類烈士紀念活動,並制定專項宣傳計劃,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奉獻精神和高尚品質,弘揚英雄主義精神。第十四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積極推動將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納入紅色旅遊等相關發展規劃,納入各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紅色旅遊景區。

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第十五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完善悼念服務、講解接待、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維護烈士紀念設施安全和紀念、瞻仰、悼念烈士的活動秩序。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十六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引入誌願服務,鼓勵社會各界誌願者、退役士兵、烈士近親屬、專家學者、青年學生等擔任義務講解員和文明引導員,參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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