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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境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

第壹部分:本地法律考慮。

發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慮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咨詢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總是有必要的。在相關融資租賃業務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首先,對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第二,地方許可條例;

第三,目標國限制可能提供給客戶的融資產品種類;

第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的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第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出租人為第三方或承租人在租賃設備上實現第壹擔保權益的能力;

第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第六,隱私保護法;

第七,遵守國內出口管制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其他相關法律(限制高利貸、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發展如下,但需要註意的是,在某些國家,比如澳大利亞、加拿大,不同省或州的法律可能差別很大。

I .外國所有權和公司治理限制

有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持有租賃公司100%的股份。因此,外國公司必須與當地公司或個人合作經營融資租賃,合資最為常見。比如印度(本地股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至少占25%)、菲律賓(本地股至少占40%)。這些地方性的股份法規有時很模糊,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的影響完全可以被削弱。

在壹些國家,雖然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壹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壹名或兩名董事必須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其他國家,壹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本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萊)。

2.許可要求

在壹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構申請執照。比如在巴西,妳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他需要許可證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候這些規定敷衍了事只需要填表,按期更新,交費。有時,獲得和維護壹個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必須滿足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嚴格的經營標準和眾多的報告義務。

在其他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比如墨西哥的非管制公司可以經營經營性租賃,當地稱之為“純租賃”,與“融資租賃”不同。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壹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在期限結束時的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括在期限結束時以公平市場價值購買的期權,但不會是以固定價格購買的期權(無論是名義價格還是包含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括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將導致租賃成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能由獲得許可和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同樣的許可規範也適用於其他拉丁美洲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和委內瑞拉)。

類似的許可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尤其是南歐國家。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壹種不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約(當租賃財產用於商業時,在法語中稱為credit-bail,當其用於消費時,稱為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法國銀行”監管的特許公司提供。在其他國家,比利時、西班牙和意大利的許可制度或多或少是不均衡的。遺憾的是,雖然這兩個國家都是歐盟成員國,但在壹個國家擁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其他歐盟國家可能無法獲得牌照豁免。在其中壹些國家,嚴格的許可證法規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容小覷。

因為歐盟很多國家對車牌的規定不壹樣,怎麽才能符合很多國家的不同規定呢?壹個解決方案是通過壹家由歐盟成員國央行監管的銀行在歐盟內部運作。根據歐盟第二號銀行業指令,由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在大多數其他歐盟國家“簽發護照”進行融資服務(包括租賃),而無需遵守其他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發行通行證”模式的細節,本文不做討論,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持牌銀行,涉及的規定很多,壹般比再拿壹張租賃牌照要麻煩很多。任何違規行為都可能受到嚴厲處罰。其次,要符合歐盟第二銀行的監管條件並不容易,有時還會出現另壹個問題(即納稅)。

三。對提供金融產品的其他限制。

在壹些國家,外資租賃公司不能合法提供某些金融產品,或者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獲得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在許多國家,其成文法不像《美國統壹商法典》2A章那樣對個人財產租賃作出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考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法來解釋租賃協議並確定其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的條款要麽不可執行,要麽由法院根據個案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比較常見,包括大部分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反合同,或者(更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的財產有缺陷或不符合制造商或賣方規定的質量標準,法院將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終止租賃,即使租約包含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的條款。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方在拓展業務時慎重衡量。

在壹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地獄或高水位)的條款只在壹些租約中是可執行的。例如,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其他幾個具有悠久英美法歷史的亞太國家,如果壹份租約包含承租人的選擇權條款(在大多數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價選擇權),該租約將被視為租購合同。在上述壹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的條款在租賃合同中是可執行的,但在租購合同中卻不是。為此,在這些亞太國家,租賃合同壹般不包含承租人的選擇權條款。

此外,賠償條款、自由轉會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賠償條款在某些國家可能無法實施。所以在做國際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的律師審查租賃合同,了解哪些條款在當地無法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動詞 (verb的縮寫)抵押擔保及相關問題。

正如許多國家缺乏《統壹商法典》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立法壹樣,許多國家也缺乏《統壹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擔保交易。在租賃業務的國際擴張決策中,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壹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是非常重要的。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與美國相似。法律壹般承認並保護出租人對租賃財產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對融資財產行使第壹抵押權。例如,加拿大的個人財產安全法幾乎是以美國《統壹商法典》第9章為基礎的。

然而,在壹些國家,或者由於缺乏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由於當地法律制度的性質,不可能在租賃的動產上獲得可執行的第壹擔保權益。有時這取決於所涉及的財產類型。比如在墨西哥獲得第壹擔保物權的唯壹途徑就是質押,而質押只能通過占有抵押物來實現,這對於租賃物來說顯然是不可行的。飛機、船舶除外,實行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必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收回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程序漫長而昂貴,收回所有權很少能保證成功。

在壹些國家,由於缺乏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當地法律和慣例有時可以部分降低這種風險。讓我們以墨西哥為例。在正常情況下,承租人將為每期付款簽署壹張按出租人指示付款的本票。如果壹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不同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在根據目標國法律評估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獲得的動產擔保法救濟和其他相關救濟時,應考慮當地的破產或無力償債法。眾所周知,各國的法律差異很大,這將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貸和擔保風險。

不及物動詞就業和勞動法

充分理解當地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雇傭當地員工之前,我們應該與當地律師詳細討論和溝通雇傭和解雇當地員工的法律義務。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與中國的義務大相徑庭,這很可能會增加公司的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雇傭員工意味著雇主有義務支付政府發放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費用。

在壹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壹旦員工人數達到壹定標準(法國為50人),當地法律就規定成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的雇主都希望實施就業環境的任何改變,這需要事先與工會協商(包括裁員和重組導致的雇主變化、業務性質的變化、薪酬和福利的變化等)。).雖然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沒有工會同意的情況下,雇主很難在某個時候改變任何事情。

另壹個考慮因素是當地法律關於終止雇傭關系的規定。雖然美國對解雇員工有壹些限制(比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壹個雇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是在許多其他國家,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在壹些國家,雇主經常要求對“不公平解雇”進行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工法院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雇主解雇的原因(雇員表現等。)並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壹些國家(如日本),即使是壹名表現不佳的員工也不容易被解雇。

七。隱私/數據保護法

您應該向當地律師咨詢當地隱私或數據保護的範圍和應用。這些法律通常對有關客戶和/或員工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存儲、傳輸、共享和/或使用進行監管。例如,數據保護法特別禁止將客戶和員工的信息跨境傳輸到沒有相同數據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收方是傳輸方的關聯公司)。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的數據保護法,所以麻煩就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壹般都希望從歐洲的子公司那裏收到這些信息,以便他們審核全球信用風險,評估員工。

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美國政府與歐盟談判,簽署了所謂的安全港(safeharbor)。在這份協議中,美國公司可以自願采用並公布符合歐盟隱私法的隱私政策,並在美國商務部註冊。在合規條件下,歐洲公司還被允許與美國“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員工的機密信息。

隱私/數據保護法在全球越來越受歡迎。除了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阿根廷和澳大利亞也實施類似的法律。

八、國內出口管制及相關法律法規(出口管制及相關法律法規)。

這包括:(1)部分法律要求國外子公司取得國內出口許可證;(2)與某些國家的貿易為法律所禁止(如伊朗、古巴等。);⑶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他法律考慮(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

除了上訴的法律考慮之外,計劃在國外擴展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與當地律師討論可能對當地金融租賃業務產生影響的大量其他當地法律的適用範圍。例如,壹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他文件)應使用當地語言(如印度尼西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壹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以當地語言書寫(例如,日本、韓國、臺灣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註意的是,在壹些非英語國家,英文書籍可以用於文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是,最好使用當地語言,因為在訴訟中,法官依賴法院指定的翻譯來理解協議。但這種翻譯的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文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顯然,用當地語言書寫的文件,無論合法與否,都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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