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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法家管理思想的發展史

法家重控制的管理思想——先秦諸子管理思想論綱(五)

法家思想的創始人可以追溯到管仲和李悝,真正的創始人是商鞅和申不害,集大成者是韓非。

韓非的學問和舊學差不多。也為君出謀劃策,和舊學壹樣,也要求君從道。

而舊派則註重道的本性,即“道總是無為”的“宣德”性格和由此衍生的“聖人抱壹”性格。

“抱壹”的“壹”,即不能批判的“壹”,所以混成“壹”,指的是不暴露自己的聰明才智,使別人看不到,聽不到,鬥不過,摸不透。”抱壹”就是保持這種“比傻子還聰明”的狀態,總會出現“俗人明,我獨;俗人觀察,我獨觀”(《老子·第二十章》)。

韓非研究以《無雙道學》(韓非子陽泉)為主。下面所有引用《什麽都做錯了》的都只是標題。)是獨壹無二的,是主宰壹切的至高無上的人物,從而強調“賢明君主的能力在道教中是獨壹無二的”(同上),要求君主體現“無與倫比的道教”的特點,樹立至高無上的權威。

所以在國家管理問題上,韓非特別重視管理的控制作用,所以主張法治。所謂法治,就是把國家作為壹個組織整體來控制,屬於管理控制的範疇。

法家的管理理論本質上是壹種控制理論。

韓非法治思想的特點是,他主張“法”、“術”、“勢”的結合,這裏的“勢”涉及控制制度問題;“法”涉及控制標準的問題;“術”涉及到控制手段的問題。

在韓非看來,要實現對國家的有效控制,必須同時具備“法”、“術”、“勢”三個要素。

可見,韓非的管理理論作為壹種控制理論,重點在於有效控制的前提條件。

在國家管理問題上,法家歷來重視國家組織制度的變革,這是先秦諸子中最顯著的特點。比如商鞅變法的重點就是打破傳統的宗法制度,用郡縣制代替封建制。

韓非作為法家的集大成者,繼承了法家重視制度創新或制度重建的傳統。他在商鞅變法成果的基礎上,進壹步提出了構建統壹的封建國家組織體系的理想模式,即“萬事應四方,中央應堅持,四方應有效”(同上)。

這種新的國家組織制度模式,不僅要求在“四方”實行郡縣制,使“四方”歸中央政府管轄,而且要求中央政府的權力最終集中在皇帝手中,實現君主專制。韓非認為,只有實行這樣的制度,才能有效控制即將統壹的封建國家。

就他重視管理控制而言,韓非提出的上述制度模式,實際上是他為正在形成的大壹統封建國家設計的壹種理想的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這個國家。這種理想控制系統的最大特點是它有壹個“必不可少的”控制中心。韓非所說的“勢”或“勢”,指的就是這個控制中樞。

所謂“勢”(八經),就是說“勢”是降服百姓的基礎。韓非認為,任何壹個普通人,如果占據了國家控制中心的位置,就可以制服他的國民,即使像桀這樣的無良之人掌權,也可以“治天下”;反過來說,像姚這樣的聖賢,沒有資格做丈夫,也不可能“才三。”(參見“名氣”)

總之,按照韓非的觀點,壹個理想的能控制局面的控制系統,必須有壹個能決定和支配整個系統的控制中心;建立以這樣壹個控制中心為核心的控制系統是對組織進行有效控制的根本條件。這是他的管理理論中“勢”思想的精髓。

可以看出,韓非的管理控制思想側重於控制系統的設計;它對制度因素的重視遠遠超過了對人的素質、能力等主觀因素的重視。由此可見其崇尚客觀理性的管理理念。,

韓非雖然非常重視“勢”的作用,但他不同於沈導(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所說的“勢足以治天下”,而是主張“勢”與“法”相結合,認為只有實現兩者的結合,才能發揮各自的作用。因此,他說:“拿著法律就會統治局面,而背靠著法律把它去掉就會混亂。”(“困境”)

如果說“勢”是組織系統(控制系統)中有效控制的保證,那麽“法”就是為達到控制目的而確立的標準。本標準是對控制過程中涉及的人員的具體行為或工作情況進行測量和評價的依據,以便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韓非認為,沒有“法”(控制標準)實施控制是不可能取得任何結果的,就像工匠造車壹樣,“夫棄隱法而量數,使西中為車而非圓”(同上)。

“法”是要大家遵守的,所以“法如其所顯。”要讓“法”為大眾所知,讓它家喻戶曉,甚至“人人皆知境內卑鄙”(難三),讓大家都知道如何行動,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整個國家的有效控制。否則“堯舜談之,辨之,不能治三族”(困局)。

為了保證每個人都知道如何行動,就更需要“善其法”和“循其憲令”,這樣才能清楚無疑地知道向何處去;否則,沒有統壹的行為準則,普通人會無所適從,更有奸詐之人會利用“新舊相左,前後矛盾”的矛盾,提供壹個“舊前造法,新法後造法”的獲利機會。(見:丁發。)

韓非認為,有了明確統壹的“法”,就可以對人進行“問責”,並按其規定的標準進行考核,以獎懲來糾正偏差,達到控制的目的。但要保證“法”的實施,就要有“技巧”。

“術”即“知”,即理解和洞察人的感情的方法,即收集和獲取有關控制的信息或情報的手段。韓非“知下”說的意義在於:

“知下事,禁微;禁在微,不存在強奸;若無積奸,則不可比,不可比則公私分;公私分則朋黨散;如果朋黨散了,外障就不會有麻煩了。知下明,則見本質;當妳看到了本質,妳就會得到回報;若賞明朝,國必不窮。”(《難三》)

也就是說,“用藝術”有兩個目的:

壹方面是為了防止被控制人的行為偏離預期的控制目標和標準以及可能產生的嚴重危害;

另壹方面是準確地掌握被控制者的行為或工作情況,從而做出正確的評價,並采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進行鼓勵或糾正,從而有效地引導被控制者的行為向預期的目標和標準發展。

因為韓非認為成都人天生“以努力為樂”(心性度),願意為所欲為(見六矛盾),絕不會做“傷身利國”(見飾惡)的事,所以他認為願意接受控制的人很少,而大多數人都是。所以他們從骨子裏極度厭惡控制,總是想盡辦法擺脫它,走自己的路。這樣,暗中圖謀私利的“通奸”就不可避免了。

韓非提倡的“術”,主要是用來“探奸”的。

對於管理控制行為來說,所謂“背信棄義”就是其本應掌握但尚未知曉的客觀情況,不同程度地偏離了控制標準和控制目標。毫無疑問,盡早認識和掌握這種情況並加以糾正,是管理控制的主要任務。

韓非認為,“知奸”必須靠“術”,“術”的主要內容在於“以人知人”(難三)。

具體來說,所謂“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就是“知奸犯科”不能只靠負責人的個人聰明才智。對於負責人來說,如果“奸臣必是耳目所知”,那麽“奸臣必少”(同上),這不僅是因為“負責人是知官的”,也是因為“上”所以,“靠妳所有的聰明才智去知奸臣也不是沒有用”(《難三篇》)?壹個人的智力總是有限的,壹個人永遠不可能戰勝所有的人,自然也不足以認識所有的人。這個道理就好比“事多智慧少,人多智慧不足以知萬物”(同上)。

所以,就像我們必須用“因事制宜”(同上)的邏輯類比方法“把事情都知道了”壹樣,我們也只能用“因人制宜”的方法,借助他人的耳目(間接經驗)來獲得真實的情況。

這種方法包括“賞奸”的內容,即利用間諜的賄賂來檢舉揭發,並偵破奸情。這種不擇手段的偵破強奸的招數,自然是暗藏黑幕的,所以韓非說:“法如法明,術不想見”(同上);"如果妳使用這項技術,妳將從中學習."(同上)。

從廣義上講,韓非所謂的“技”還包括“三事之道”,因為他把“不察三事之政”視為“無技”的表現(見難三)。所謂“三力”,就是把各方面結合起來進行分類比較研究。其實,在“以人知人”的過程中,主管對自己通過他人所了解和掌握的東西進行自己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從而辨別其真偽,澄清其是非。

韓非把“法”和“術”作為管理者駕馭的兩大法寶:“人是大事,違法也是術”(難三);“君無術則害於上,臣無術則亂於下。這是不可或缺的,所有的皇帝都有自己的工具”(丁法)。

這種控制理論表明,必須有壹個明確統壹的標準作為準確衡量被控制者實際行為或工作的基礎;而制定這個標準和進行這個測量,是控制活動中最基本的兩個要素。在這個過程中,有壹個信息溝通的環節,無論是標準制定還是計量:“普法於民”就是信息的傳遞(管理者向被管理者傳遞信息);“用技巧認識叛徒”是信息的反饋(通過管理者自身的主動活動實現)。可見,韓非對信息溝通對於管理控制的意義有著非常清醒的認識,並且實際上已經將其納入了管理控制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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