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文件的內容不是關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條約嗎?
1.三個聯合公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上海公報”)(1972年2月28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建交公報”)(1979 65438+10月1)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八. 17公報)(1982八月17)
中美關系的正常化是建立在三個聯合公報的基礎上的,三個聯合公報就是1978+02年2月28日中美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以下簡稱《上海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8月1982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以下簡稱“八國”)聯合公報》。17公報)。三個聯合公報形成了中美關系的政治基礎,成為指導兩國關系發展的綱領性文件[1]。實踐證明,中美關系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在於美國能否切實遵守三個聯合公報,但長期以來,美國在臺灣省、西藏、新疆、人權、對臺軍售等問題上不斷違反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原則。美國的上述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也嚴重違反了國際條約法中“信守協議”的原則,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更嚴重損害了中美關系的健康發展。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美國違反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因此有必要從國際法的角度對三個聯合公報進行深入分析,積極尋求法律對策來應對美國的錯誤行為。
壹、中美對三個聯合公報性質的爭議及其後果
(1)中國對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19號,第197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25號,第1978號)分別把1972號中美上海公報和65432。《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壹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編輯、以年度方式連續出版的唯壹官方出版物,系統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以來締結的條約文件,具有較高的官方權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開篇就明確規定:“條約集包含條約和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這些是中國政府承認上述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的最權威的理由。另壹方面,中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三個聯合公報屬於壹個條約,是國際法上具有條約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比如劉文宗教授等人認為,根據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以“聯合公報”的形式發表了三個聯合公報,這當然具有條約的性質。(參見:李紅。臺灣省問題與中美關系[J]。中國幹部論壇,2002,(11): 59。)秦教授認為,“中國始終認為,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構成了中美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參見:秦·。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學,2003: 52。)王清海和劉爽認為,“三個聯合公報是壹個條約,美國應該承擔條約的義務。”(參見:王清海,劉爽。從國際法角度看中美關系中的臺灣省問題[J].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2,(5): 24。)周佑認為,“三個聯合公報就是壹個條約。”(見:周佑。“三個聯合公報”法律問題初探[D]。北京:外交學院,2003:11-13。)彭飛認為,“三個聯合公報是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對中美兩國政府都有約束力。”(參見:彭飛。分析作為國際法淵源的國際組織決議及其法律效力[D]。上海: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2010:17。)
綜上所述,中國政府和學術界都承認三個聯合公報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條約。
(2)美國政府官員和壹些學者否認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
自三個聯合公報發表以來,許多美國政府官員和學者主張三個聯合公報不是條約,並不斷質疑其條約性質。具體而言,美國對三個聯合公報非條約化的看法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第壹,三個聯合公報只是反映美國未來政策的政治聲明,不是條約,所以不具有約束力。早在上海公報發表的1972年2月28日,尼克松在與臺灣省當局駐美“大使”沈建宏的談話中就指出:“上海公報不是條約,只是聯合聲明。雙方就各種問題表達了各自的立場,並沒有試圖達成壹致。”[2]1982 8月18日,美國助理國務卿約翰?赫德在美國外交委員會作證時指出:中美“8?17號公報只屬於美國未來的政策,不屬於條約或協定[3]。此外,在《八?在第17次公報達成後,美國國務院甚至在給參議院壹個小組委員會的信中說,公報“只是總統的政策聲明”,美國在向臺灣省出售武器方面所作的承諾“不是壹項行政協議,不具有國際法規定的所有具有約束力的權利或義務”。[4]此後,美國國務院壹直對“八?17號公報的性質持這種觀點[3],從而否定了它的條約性質。
第二,美國很多政府官員和學者仍然認為,三個聯合公報只是美國總統締結的協議,並不是國際條約,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部分議員堅持認為,根據美國憲法,美國條約由總統締結,需要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在場議員同意,而三個聯合公報並未獲得參議院同意,不符合條約所需的國內法程序條件。此外,壹些美國學者持否定態度的原因還包括:三個聯合公報沒有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它既沒有發表在美國國會的條約集,也沒有發表在美國政府的條約集[5]。
(3)否定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嚴重後果。
首先,美國極力否認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將《與臺灣關系法》置於其之上,並以此為由頻頻違反三個聯合公報的規定。《與臺灣關系法》於1979年3月中旬由美國國會通過,並於1979年4月由總統簽署。美國認為《與臺灣關系法》是美國國會正式批準的,是有效的美國法律,效力高於三個聯合公報,這也成為美國頻頻違反三個聯合公報的借口。例如,美國在“八?17號公報明確承諾限制甚至最終取消對臺軍售。但實際上,美國政府不僅沒有限制對臺軍售,還不斷提高對臺軍售的數量和性能。美國明顯違背了在《與臺灣關系法》中的承諾,以近年來兩岸軍力不對等為由,無視中國的抗議。
第二,美國否認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這嚴重削弱了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導致三個聯合公報的許多重要內容無法落實,如果三個聯合公報只是表達了中美之間的某種政治態度,那麽這種政治態度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或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尤其是30多年後,美國可以找到改變這種政治態度的理由,它只需要承擔不履行這種政治態度的政治和道德責任。但如果三個聯合公報是壹個條約,根據國際條約法中的“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國際條約法中的“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意味著:壹個合法締結的條約,各方有善意履行的義務。善意履行條約就是誠實、正直地履行條約,這就要求條約的履行不僅要符合條約的文字,還要符合條約的精神。它要求《條約》的宗旨和目的不受任何行為的破壞,而且要不折不扣地執行。(見:李浩培。條約法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頁。)違約方既要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又要承受國際社會的巨大壓力。美國極力否認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意圖將其推入政治態度的軌道。結果,不僅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大受損害,而且三個聯合公報中的許多重要內容,如“臺灣省的地位”、“對臺軍售”、“不幹涉內政原則”等,都無法得到有效實施。
(1)三個聯合公報充分具備了條約的基本特征。
1.三個聯合公報規定了中美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三個聯合公報體現了中美雙方壹致表達的意思。3.三個聯合公報完全受制於國際法,這也是條約的基本特征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