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復議,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
4.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將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7.有《行政復議法》第15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受理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8.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或者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提起訴訟。
9.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的;(二)復議機關認為必要的;(三)申請人提出申請,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
10,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
1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書、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復議機關有權拒絕。
12.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向申請人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13.對有關規定壹並提出復審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依法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辦理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中止。
14.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依據違法並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否則,應當在7日內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具體行政行為中止審查期間的處理。
15、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17.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行政區劃、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梭魚權利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18、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完成。
19.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扶養親屬可以要求賠償。
20.經復議機關復議,最初造成侵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應當就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21.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支付賠償金;逾期不支付賠償金或者賠償請求人對金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補償)
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以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壹審作出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6.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予以賠償;逾期不支付或者賠償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8.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賠償法》。
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30.被人民法院起訴後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並已執行的,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判決確定前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補償。
31.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必須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32.行政賠償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3.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後,自兩個月屆滿之日起,可以在三個月內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34.行政案件的原告自起訴之日起至人民法院第壹審審理終結,可以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35.對於賠償請求人不經確認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法院應當在判決中確認賠償義務機關造成的損害是否違法。
36.分別受理的壹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二審為兩個月;壹起受理的案件的審限與西案相同。
37.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8.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9.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41.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
42.行政監察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43.監察機關對下列情形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壹)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的;(二)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44.監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4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46.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派出所決定。農村沒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47.被判處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級公安機關作出裁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如果壹項犯罪的行為或結果發生在中國境內,則該犯罪在中國被視為犯罪。
49.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犯刑法規定的罪,適用刑法,但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國人在中國境外對中國或者中國公民犯罪,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強奸、故意傷害、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 *、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於被脅迫的共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1.控制期:3個月-2年。
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1年-5年(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除外)
6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不適用死刑。
在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有人工流產行為的,在審判時應當視為孕婦,不能判處死刑;孕婦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以同壹事實被起訴並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的孕婦”,依法不適用死刑。
63.死刑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變更為10年以上。
64.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債權人的請求償還。
6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7、數罪並罰,最高管制不能超過3年,拘役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過20年。
68、緩刑的範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
69.拘役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0.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71.減刑的適用範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壹)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七十八條所列六項之壹)的,應當減刑。
72.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低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10年。
73.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的適用範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判處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實際判處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假釋後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危害社會。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批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75.對累犯和因強奸、爆炸、搶劫、脅迫、綁架等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78.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又實施* *、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凡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壞者,應判處死刑。
80.非法制造* *和* *後又非法持有、保管* *和* *的,以非法制造* *和* *罪論處,不得數罪並罰。(吸收犯罪)
81.非法出租、出借*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依照非法占有、私藏、持有* *罪的規定處罰。
依法分配* *的人員,未經其同意,非法出租、出借* *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非法占有、占有、占有* *罪的規定處罰。
82.依法配備公務用槍,遺失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勞動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定,因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該罪不成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未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未采取措施的,該罪不成立。
8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以造成嚴重後果為犯罪成立。
86.生產、銷售刑法第141至148條規定的某些偽劣產品,但不符合各條規定的構成要件,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87.生產、銷售刑法第141至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的,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法規的競合)
88.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走私人提供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89.以威脅、要挾方法抗拒緝私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
90.在受賄罪(商業賄賂)中,無論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承諾他人。至於利益的性質和種類,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且數量很大)
91.在賄賂公司、企業人員罪中,行為人必須謀取不正當利益。他是否實際取得了不正當利益,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92.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的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且數額必須巨大(上圖)。
9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且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上)。
9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以上)損失。
95、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虧損的,國有公司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並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96、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虧損的,同上。
97.徇私舞弊低價出售資產罪主要是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所為,必須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以上)損失。
98.偽造貨幣的,處3年-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萬元-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偽造貨幣總面額不超過壹萬元);(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99.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有區別:(1)前壹罪要求數額較大,後壹罪不要求;(2)前罪是壹般主體,後罪是特殊主體。
100.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使用假幣的行為也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條關於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第172條關於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151.敲詐勒索罪要求數額較大。行為人在明知他人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報案是合法的,但如果行為人以威脅手段索取財物,則敲詐勒索罪成立。
152.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以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
153.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以重罪處罰。
154.盜竊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破壞電氣設備罪的,以重罪處罰。
155.犯盜竊罪,致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選擇重罪處罰。
156.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盜竊罪,但以破壞手段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157.盜竊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掩飾犯罪或者報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
158.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59,詐騙未遂,但情節嚴重的,應以詐騙(未遂)論處。
160,將壹塊類似硬幣的金屬放入自動售貨機獲取商品。數額較大的,不成立詐騙罪,成立盜竊罪。
161.使用虛假、粗糙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以詐騙罪論處。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16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構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但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164.在妨害公務罪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受到威脅,而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不要求使用* *或威脅手段(僅指故意妨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165.在妨害公務罪中,如果* *行為觸犯了其他罪名,如* *行為致人重傷、搶劫執法人員* *,應視為想象競合犯,原則上按重罪處理。
166.偽造、變造或者同時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以壹罪論處,不得數罪並罰。
167.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然後用於其他犯罪的,以壹罪論處,不得數罪並罰。(牽連犯罪人)
168.盜竊、搶奪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搶劫。
169.利用竊聽、竊照專用設備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以重罪處罰。
170,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成立,無論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或者收買國家秘密。否則,刑法第111條規定的犯罪成立。
171.誰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然後非法使用,只會以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定罪。
172.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目的定罪處罰。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沖擊國家機關罪。
174,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條列舉的四種情形是聚眾鬥毆的加重情節,而第293條列舉的四種情形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76.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犯其他罪的,數罪並罰。
177.教唆同時向相同犯罪內容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通過傳授犯罪方法使他人犯罪的,按照吸收原則以重罪處罰。
178.行為人向不同對象教唆、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向同壹對象教唆本罪,傳授另壹罪的犯罪方法的,應當根據被教唆的犯罪和犯罪方法實行數罪並罰。
179.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主體是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集會、遊行、示威的壹般參與者無罪。
180.組織、利用邪教、迷信欺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是組織、利用邪教、迷信致人死亡罪。這裏的致人死亡是指造成他人絕食、自殘、自虐等。,或者妨礙患者正常治療導致死亡。
181.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或者利用迷信制造、傳播迷信邪說,教唆、教唆其成員或者他人自殺、自傷的,應當以故意犯罪和故意傷害罪論處。
182.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幼女或者騙取財物的,分別以脅迫罪、奸淫幼女罪、詐騙罪定罪處罰。
183,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只是單純參與賭博,不構成賭博罪。
184.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詐騙。
185,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窩藏罪論處。
刑法第186條、第318條所列的七種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加重情節。(三)造成被組織者重傷或者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者的人身自由;(五)以威脅、要挾方法抗拒檢查的,在沒有其他罪名的情況下,以組織他人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