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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和順古鎮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促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和順古鎮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和順古鎮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和順古鎮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十字路社區村民委員會和水碓社區村民委員會管轄的主要居民區,包括大寨子區、和順圖書館、艾思奇故居、張家坡、賈家壩等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十字路社區村民委員會、水碓社區村民委員會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居住區和大莊社區村民委員會居住區。

風貌協調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以外的和順鎮所轄的其他區域。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的具體範圍由騰沖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並設立統壹標誌。第五條保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和順古鎮保護的指導和監督。

騰沖市人民政府負責和順古鎮的保護工作。

和順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和順古鎮的保護工作。

騰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騰沖市人民政府負責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詳細保護規劃和具體管理措施;

(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的維護;

(四)負責安全衛生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五)依法行使與和順古鎮保護管理相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其他相關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順古鎮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和順古鎮的行為。第八條和順古鎮保護資金由政府投資、風景資源有償使用費、古鎮國有資產收益、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組成,專項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建立和順古鎮保護基金,用於和順古鎮的保護和管理。第九條騰沖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和順古鎮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騰沖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和順古鎮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每年10月30日10是和順古鎮保護宣傳日。第十條騰沖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和順古鎮保護規劃,編制和修改和順古鎮保護詳細規劃。保護規劃和詳細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傳統格局和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和順古鎮的電力電信、道路交通、防震防災、公共消防、景區開發、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應當與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保護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實施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詳細保護規劃。第十壹條和順古鎮保護對象主要包括:

(壹)和順古鎮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

(三)傳統民居、古牌坊、古石橋、古石刻、古木刻、古月梯田、古洗衣亭、古樹名木;

(四)與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跡;

(五)歷史地名和歷史建築名稱;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物體。第十二條騰沖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順古鎮建築物、構築物的維護規範,並向社會公布。和順古鎮維護規範的制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並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單位。

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維護和修繕,應當符合和順古鎮保護規劃和維護規範,不得影響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三條騰沖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順古鎮保護名錄制度,定期對和順古鎮保護對象進行普查登記,編制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構築物、古樹名木等。列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分類設置相應的保護標誌。第十四條騰沖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和順古鎮保護範圍內的商業業態,制定並公布鼓勵和限制商業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和順文化旅遊特色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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