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設立的土地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條開發區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售、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第四條依法取得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統壹征用,並按項目實行劃撥或劃撥方式供地。被征用土地的各種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開發區土地征用、劃撥和出讓的審批權限,按照《省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執行。第七條需要使用開發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憑管委會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第八條開發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出讓計劃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編制,經管委會批準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後,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九條土地使用者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規劃。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或者協議的方式進行。
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實行招拍掛。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作為開發區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依據。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遵循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使用者應簽訂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出讓合同應當包括出讓期限、土地用途、土地開發完成期限、開發程度、出讓限制、土地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
(壹)繳納全部出讓金並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除轉讓費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合同規定的總投資的20%以上;
(三)符合合同要求和規劃建設要求;
(四)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已經實現。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續期手續。第十六條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申請批準,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後,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第十七條開發區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出讓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作為國有土地征收後,方可出讓或者轉讓。第十八條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登記。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證。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繼承、抵押和終止,必須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登記和變更登記,領取、變更或註銷土地證書。第二十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經原土地使用權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第二十壹條申請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登記,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受讓方土地使用費5%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當地市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
(三)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
得到50%以下的罰款。
(四)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處理。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隱瞞成交價格,偷逃稅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責令補繳偷逃稅款,並處以偷逃稅款1至3倍的罰款。
罰沒收入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