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幼兒園食品安全與營養衛生管理規定

幼兒園食品安全與營養衛生管理規定

幼兒園食品安全與營養衛生管理規定如下:

1.為保障學校集中用餐學生和教職工的食品安全、營養和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2、實施各級各類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和營養衛生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以供餐或外購食品(包括向供餐單位訂購食品)的形式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3.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4.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性和便利性原則,圍繞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完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5、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宣傳教育。

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7.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營養與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與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履行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估考核;指導和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高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8.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集中供餐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為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要的營養與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人員。

10、區域性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職責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本地區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監測、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學生營養與健康專業指導機構,指導學校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膳食營養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營養與健康相關的活動,指導合理膳食。

11.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學校校園及周邊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定期對校園內及周邊的學校食堂、食品供應單位和食品經營者進行檢查;每學期會同教育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12,校長(主任)負責學校食品安全。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並落實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13、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陪餐制度,每次用餐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和學生陪同,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對家長陪餐在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和反饋。

14、學校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明確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職責。

15、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相關專業知識。

  • 上一篇:800字關於追夢。
  • 下一篇:雲南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