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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人員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務質量,促進保安服務業發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招募、聘用保安人員以及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組織分為以下兩類:

(壹)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提供警衛、押運等有償治安服務的企業。

(二)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從事內部警衛、押運等治安防範工作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保安人員,是指受雇於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第四條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實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第二章保安服務組織的設立和保安人員的招聘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

星級飯店、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開發區等確需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

未建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需要使用保安人員的,應當從社會保安服務組織中聘用。第七條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保安服務組織負責人熟悉保安業務,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有公安機關認可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章程或者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地、州、市公安機關審核,省公安廳批準,發給《雲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後,方可從事保安服務。

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當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並核發《雲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保安服務。第九條安全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品行良好,自願參加保安工作;

(2)招聘時18至4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安全業務知識和技能。

受過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安人員。第十條招聘保安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的轉業、退役人員。

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經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批準。第十壹條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取得保安人員合格證後,方準上崗。

在職保安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安業務培訓。

保安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資質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等單位實施。

保安人員培訓的時間、內容和方法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第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招用的保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可根據需要為安保人員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三章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人員的職責第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的職責:

(壹)依法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維護客戶或者單位的公共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管理保安人員,維護保安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保安人員的職責:

(壹)依法執行警衛、押運等安全任務;

(二)保護責任區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

(三)按照有關規定,檢查進出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進出手續;

(四)做好責任區的防火、防盜、防爆和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分子,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者保安組織處理;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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