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績效審計的含義
績效評價是由獨立的組織或個人以授權或委托的形式進行的績效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人員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的合理性、經濟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驗證,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其管理和效率的獨立監督活動。
二,我國績效審計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興起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資金審計,不僅審查其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而且評價其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說明績效審計的理念在我國已經開始萌芽和成長。
2001至2002年,投資審計組織了農網“兩改同價”審計、民航“壹基金壹費”審計調查和聚焦城市項目審計,從中積極探索績效審計的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外資審計也積累了幾年開展國際援助項目績效審計的經驗。根據《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要求,獲得世界銀行贈款的兩個項目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企業或生產線實施了配額生產、減產或關閉措施,涉及全國十余個省市的相關企業,並進行了審計評估。
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存在的問題
(壹)政府績效審計沒有明確適用的績效標準。
在政府績效審計過程中,必須有壹個指導審計活動、衡量審計事實和識別經濟效益質量的標準,這就是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管理層或審計人員衡量或評價實際效果的考核點,是衡量經濟效益優劣的尺度,是審計人員分析、評價和出具審計意見的依據。65438+1、1999年6月,財政部於同年6月29日發布的《國有資本經營業績評價規則》、《國有資本經營業績評價操作規程》、《國有資本經營業績評價指標解釋》(均為後修訂)可視為績效審計的配套法規。此外,目前沒有關於績效審計的具體規定,審計人員也沒有壹個普遍接受的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審計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評價績效的依據,無疑會影響績效審計的質量和審計結論的可信度。
(二)政府審計不能全面實施績效審計
目前,政府績效審計大多針對基本建設投資和財政業務,而對主要公共部門即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和專項資金很少開展績效審計。同時,國有企業是最早開展經濟效益審計的領域。然而,近年來,隨著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現代企業制度和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的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逐步改革和完善,關註企業績效日益成為企業管理者的自覺行為。這些企業的業績似乎不再是政府審計的重點,有向內部審計傾斜的趨勢。但目前國企壹個突出的問題是對外投資的表現,很多不良資產都是投資決策失誤、經營不善,或者是變公為私造成的。此外,隨著政府采購的興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審計已經開展了幾年。目前主要關註的還是真實性和合規性,對整個采購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考慮的不多。3)相關部門對績效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在我國審計領域,對績效審計的認知還局限在壹個比較小的範圍內,相當多的審計人員對這個名詞只有壹些初步的印象,至於其實際內容和如何操作,還是知之甚少。從目前僅有的文獻來看,大多還停留在對國外相關情況的介紹。甚至有壹種觀點認為,績效審計是西方國家的產物,不符合中國國情。在現有審計任務很重的情況下,搞這種花裏胡哨的東西,似乎意義不大。誠然,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在我國還比較普遍,在此基礎上開展績效審計確實有壹定難度。但令人欣慰的是,各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對績效審計越來越重視,對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這從他們在各種業務會議上的發言就可以看出來。
四、解決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問題的對策
(壹)要提高廣大政府審計人員對績效審計的認識,同時提高相關專業水平和技能。審計機關不僅要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績效審計,如專業刊物、研討會和論壇、業務會議等。,還要積極廣泛地組織績效審計知識的業務培訓,使大多數政府審計人員能夠結合自己的專業技能,逐步掌握績效審計的基本知識,在實踐中運用績效審計方法。目前最好的辦法是配合某個領域或行業的績效審計,進行審前培訓。註重拓寬審計人員的思路,壹方面使審計人員具備創新能力,發現不同於財務審計的問題;另壹方面,我們可以用聯動發展的理念對待或解決審計發現的問題。要開展政府環境培訓,讓審計人員深入了解政府工作,形成對政府績效有價值的判斷。要開展績效審計方法和技術的培訓,重點提高審計人員的績效審計能力和經驗。有必要針對具體的績效審計項目開展技能培訓,如統計學、社會科學、計算機技術等。
(二)適當擴大績效審計範圍,適當選擇試點項目,繼續推進績效審計的探索。選擇的試點項目要有針對性和代表性,既要考慮試點項目在社會上可能產生的影響和作用,又要考慮是否是政府相關決策部門比較關註和重視的問題,還要考慮審計難度和審計成本。未來幾年,我國的績效審計估算仍處於嘗試階段。所以要重點關註那些相對容易操作,參考價值大的項目。在開展績效審計時,應盡可能將其與財務審計結合起來,這樣可以利用財務審計的結果,減少重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在客觀條件有限,兩者不能同時進行的情況下,也要充分利用前期財務審計中獲得的信息。
(3)建立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基礎。
法律依據是開展績效審計的關鍵環節,因為依法審計是審計的基本原則。只有將績效審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才能有法可依。首先,要認真總結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資金審計中績效評價的經驗,結合財政收支審計的審計標準,制定更具系統性和操作性的績效審計標準。準則應對績效審計對象、審計目的、審計程序和審計報告的基本格式作出具體規定。鑒於績效審計的復雜性,可以分門別類制定具有各行業特點的標準。其次,建立科學可行的指標評價體系也是開展績效審計的迫切措施之壹。指標的科學性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體現公平性。績效審計指標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評價。經濟效益評價可參照企業經濟效益評價,社會效益評價可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內容進行。因為社會效益很難用定量指標來衡量,定性指標有時也很難保證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