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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已經拆封,七天不能無理由退貨?最高法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布《關於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多項幫助恢復和擴大消費的具體措施。《意見》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以最嚴格的措施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嚴厲整治“霸王條款”、消費欺詐、預付式消費“套路”消費者等消費領域頑疾。

以最嚴格的賠償責任遏制食品藥品制假售假。

《意見》明確,充分發揮懲罰性責任,遏制制假售假行為。消費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因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而銷售、使用,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意見》規定,消費者應當對商品進行開箱驗貨,因為有必要驗貨而不影響商品完整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經開箱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快遞員擅自使用快遞物品、違規開拆快遞包裹、暴力分揀快遞物品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快遞物品滅失或者毀損,消費者請求賠償損失,快遞服務提供者依據免責條款提出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營者盲送消費者,消費者要求無條件退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以折扣、低價吸引消費者後,不履行承諾,擅自克扣費用、擅自提高價格或者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消費者預付費用後,經營者攜款“跑路”,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依法整治消費領域的“霸王條款”

《意見》明確,提供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未依法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消費者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提供的排除或者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消費者主張依據《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解釋,經營者以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將“危害專門為嬰幼兒設計的主輔食品的安全”作為加重情節。

意見加強未成年消費者權益保護。依法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將“危害嬰幼兒主輔食品安全”作為加重情節,加強對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網絡遊戲和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違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和網絡直播服務,收取充值費用並接受網絡直播獎勵,消費者請求退還充值費用和獎勵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通過參與網絡付費遊戲、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消費者請求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依法規範強制“二選壹”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意見》通過收取壟斷高價、依法強制“二選壹”等方式,規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市場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積極營造有利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營商環境,遏制因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導致市場競爭環境惡化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充分發揮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豐富商品和服務供給、增加人民收入、促進消費發展等方面的作用。

規範歧視性待遇、虛假宣傳、刷單炒作、強制搭售等直接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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