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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規範和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財政賬戶以及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其他賬戶進行監督。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第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工作(以下簡稱監督機構)。第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合法和效率的原則。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包括以下內容:

(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的執行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出和結余;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項。第六條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或者報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被監督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三)就監督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四)糾正或者制止被監督單位隱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的行為;

(五)糾正或者制止被監督單位轉移或者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行為;

(六)糾正或者制止被監督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第七條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條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進行。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方式包括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監督計劃。年度監督計劃應當明確接受現場監督的地區或者單位的比例,並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現場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單位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場監督分為定期監督、不定期監督和受理舉報案件調查。

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管機構對被監管單位提交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數據進行檢查和分析。非現場監管分為常規監管和專項監管。日常監管由被監管單位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相關數據進行;專項監督是根據監督機構的要求,通過被監督單位提交的專項資料進行的。在非現場監管過程中,發現被監管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實施現場監管。第十條監理機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現場監理:

(壹)根據年度督導計劃和工作需要,確定督導項目和內容,制定督導計劃,並在實施督導前3天通知被督導單位;

(二)檢查被監督單位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查閱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個人調查取證,聽取被監督單位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報告;

(三)根據檢查結果,寫出監督報告,送被監督單位征求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收到監督報告後10天內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第十壹條監督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督,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根據監督計劃和工作需要,確定非現場監督的目的和內容,提出定期或專項報送資料的範圍、格式、報送方式和時限,並通知被監督單位;

(二)審查被監督單位提交的資料,要求被監督單位補充或重新提交不符合要求的資料;

(三)分析被監督單位報送的數據,評價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撰寫監督報告。第十二條現場監察或者非現場監察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改進的,由被監察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監察處理意見。第十三條監督機構有權對被監督單位落實監督處理意見的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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