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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請解釋申訴、起訴、上訴、訴訟的概念及其區別。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行政訴訟機關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或者復核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活動。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是否有權上訴?

被害人作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應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地位,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壹點非常重要。在不同的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並不完全相同。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對各級人民法院壹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的,不能直接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如果被害人是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書後五日內。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錯誤,可以不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無論作出什麽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在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人。

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分三種,即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種自訴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偵查,即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偵查,或者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起訴。

誰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地打擊犯罪,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誰有權上訴?根據法律: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上訴必須在幾天內提出。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後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5日。第壹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後,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有權上訴的人包括被告、自訴人及其法律代表。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

上訴期間從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在上訴期間,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經過二審程序。超過這個期限,上訴抗訴就沒有法律效力,壹審判決、裁定生效。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分別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上訴狀提交原審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發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上訴,口頭表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存入案卷。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理,讓被告承擔壹些法律責任和義務。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還必須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國家機關和有起訴權的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理,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進行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都是基於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如果沒有起訴,法院不會主動審理任何案件。如果法院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判,就叫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著訴訟審判程序的開始。

投訴是指公民、企事業單位等的行為。,認為對某壹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並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

申訴分兩種:壹是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

申訴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律師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可以請律師代理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投訴,如果是經濟合同糾紛、傷害賠償等民事問題,可以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投訴,律師只能代寫起訴狀,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不能接受委托,代理訴訟。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重新處理的壹種訴訟請求。?

上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果認為申訴有理,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此外,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訴。

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作為社會系統中解決利益沖突的壹種機制和壹種特殊的法律活動,具有以下四個主要特征:

(1)訴訟是壹種有效的“公力救濟”方式

在社會體系中,不同社會主體(兩方或多方)之間因利益沖突而產生的糾紛和爭議,可能有多種解決方式:

(1)解決與和解。這是最常見的方式。就受損權益的恢復和賠償而言,是壹種不動用公權力的“私力救濟”。

②調解和仲裁。這是壹種上述方式無法及時采用的方式。其特征是出現了第三方或新的政黨參與解決社會系統各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第三方或新方的目的是說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消除對抗,提出有爭議權益的處置和補償辦法,或對其作出裁決。但是,調解是基於爭議雙方的自由意誌,而仲裁通常是基於爭議雙方的事先協議。

3訴訟。它意味著接受和服從國家意誌和法律權威。顯然,強制、權威的訴訟手段實施“公力救濟”,壹方面是因為私力救濟的無力,另壹方面是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因為社會矛盾的妥善解決不僅關系到個人權益,也關系到統治秩序和社會制度的整體利益,必須由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介入,由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強制力處理。公權力的運用和訴訟結果的確認,往往使訴訟成為合法的、最有效的、最終的沖突解決手段。

(2)訴訟是壹套法律程序。

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法也是程序法。訴訟的基本特征之壹是其規範化,這表現在:

(1)索賠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僅索賠的依據必須存在於法律中,而且索賠本身(如賠償損失、沒收財產、監禁等。)是法律允許的。

訴訟也必須按照法律事先確立的具體程序進行。不僅是當事人,法官也不能為所欲為。

訴訟判決的依據也必須是法律規範,任何與立法相沖突的理性或道德規範都不能作為解決沖突的依據。這種法律規範性是訴訟作為社會體系中解決利益沖突的重要手段,具有完美形象,能夠被當事人和社會所接受和認可的基本基礎之壹。

(3)訴訟是壹個操作過程。

訴訟不僅是法治系統的壹種結構形式,也是這壹系統的運行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和裁定、執行等。這壹過程的推進是通過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調查與辯論、爭議、對抗、妥協和裁決等各種法定的動態過程來實現的。構成要素的復雜性、程序性處理和時間的連續性使得訴訟具有壹定的運行成本。但是,訴訟運作的成本和訴訟裁決的權威性,使得壹個具體的訴訟成為壹個過程,但不能重復操作。

(4)訴訟基本上是壹個三元結構體系。

訴訟法中通常所說的“三方組合”,其實是三元結構體系中典型的“三元結構”模式:原、被告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法官居於其中,作為權威仲裁人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和沖突。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訴訟結構可能會發生壹些變形,以適應社會沖突和訴訟糾紛的實際情況。比如在我國的刑事起訴案件中,被害人也是訴訟當事人,他和檢察機關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同時充當原告。在民事案件中,大多數國家都將具有獨立利益的他人列為訴訟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的爭議方不僅限於原、被告。當然,無論如何變化,三元結構仍然是訴訟制度中的基本結構模式,對訴訟關系和訴訟制度的運行方式起著主導作用。

訴訟功能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於發現過去發生的歷史事實,還包括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過錯與責任、罪與罰的關系,從而向公民傳達壹種如何做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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