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傷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傷害而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經培訓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簡單的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人身傷害事故應當由具有初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處理。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應用先進科技設備和先進技術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錄音設備。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保險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治理
第九條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轄區的,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在劃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第十壹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期移送下級公安機關其他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辦案期限從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和車輛在道路交通中發生事故,依照本規定執行。依法吊銷或者註銷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對現役軍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並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本條例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暫扣、吊銷、註銷駕駛證或者記分的,應當將處理決定和記分情況告知相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註銷的,還應當送有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
第三章接警案件
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人身傷害事故或者財產損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上人員撤至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如果駕駛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經死亡或受傷,無法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能夠行駛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現場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後報警:
(壹)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的;
(2)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運載爆炸、易燃、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的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應當根據有關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後,應當受理並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記錄下列內容:
(壹)報警方式和時間、報警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報警電話;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或者發現的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是否攜帶危險品、危險品種類及是否有泄漏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型號、顏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
如果警察不說出他們的名字,他們應該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願透露他的名字,他應該保密。
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人到現場處理的,或者接到報警指令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到現場。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報警且事故現場清理完畢的,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經查證不能成立,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談判
第十九條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事故車輛拍照或者現場標記,固定證據,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然後協商賠償,但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賠償。
當事人應當離開現場而未離開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如果堵車,司機將被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有爭議的,可以在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認定當事人責任。
如果當事人報警,交警和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引導當事人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協商壹致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並簽字。道路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號牌、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當事人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a)當事方自己賠償;
(二)向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協商不履行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除外:
(1)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輕傷,各方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人身傷害事故的。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警處理。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在固定現場證據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當事人未及時移動車輛,影響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
交通警察離開現場後,應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現場固定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陳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並根據第六十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作出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 * *提出調解請求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並交付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不適用的,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相關信息,然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六章調查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不得少於兩名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證,依法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
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第二十九條對於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深入調查;對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進行深入調查。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內放置發光或反光錐標和警示標誌,指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斷或者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進行現場處置和勘查的,應當提前按照事故現場交通方向組織分流,並放置繞行警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援、勘探車輛停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進行救援、勘探,開啟警示燈,夜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陣地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控制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執行的任務。
第三十壹條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務人員或者法醫確認,並由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遺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以及其他具備土葬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下列調查: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中關系以及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並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4)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標準的規定,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微量物證,並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向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和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交通警察、當事人和參加勘查的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痕跡、物證等證據因時間、地點、天氣等原因可能發生變化、損壞、丟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修復、提取或者保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及時抽取血液或者尿液樣本,送有資質的機構檢驗。
駕駛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化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交通警察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在現場發現的交通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證後,可以口頭傳喚,詢問筆錄應當載明嫌疑人到達過程、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後,應當對遺留在現場的物品進行檢查登記,並組織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物品能夠當場返還的,應當當場返還並記錄在案;無法當場查明所有人的,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經業主確認後,應及時歸還。
第三十七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行車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等與事故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當事人、證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和車輛進行辨認。鑒定要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主持鑒定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當多個識別器識別同壹個對象時,它們應該分別識別它。
識別時,要將待識別的物體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物體混合在壹起,不要給識別者任何提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要有不少於10張照片才能認定事故嫌疑人。識別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於5輛;在鑒定事故嫌疑車輛照片時,應不少於10張。
能夠識別屍體等特定物體或準確描述嫌疑人、嫌疑車輛獨有特征的人數不限。
對事故涉案嫌疑人的鑒定,鑒定人不願公開的,可以在不暴露鑒定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保密。
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並由交通警察、鑒定人和見證人簽字。必要時,應對鑒定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禁止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四十條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的,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不宜移送的物品,應當隨案移送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進行處理。
第四十壹條經調查,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方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事故或者危險駕駛犯罪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得影響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要支付搶救傷者的搶救費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屍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處理程序主要是針對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交通事故發生後,執法人員會按程序處理,盡力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讓肇事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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