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中幾個問題的解答
八、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責任的四種特殊情況:1。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自動續簽型)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簽。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缺口型)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壹段時間後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有必要為上述“缺口型”支付雙倍工資?4.(倒簽)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在“倒簽”期間支付雙倍工資?
答案:1。對於第壹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訂,且未約定到期自動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的除外。2.第二種情況,可以認為合同已經續簽,合同繼續生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3.“空檔期”要分具體情況。“空檔期”不超過壹個月的,可視為合理的協商期,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如果間隔期過長,超過壹個月,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哪壹方的責任,要具體考察。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動者以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4.對於“倒簽勞動合同”,常見的是用人單位在用工初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隨後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期限不是從簽訂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此時勞動者同意簽訂, 這應視為勞動者確認勞動合同期限已涵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者的壹種追認,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條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2.競業限制條款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生效。理論上,雙方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單位支付競業禁止費用,離職員工履行競業禁止條款。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費,離職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如果公司支付了競業限制費,離職員工不履行約定,公司可以申請仲裁向員工索賠。競業限制協議必須同時明確賠償金額和支付方式,否則無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研討會紀要》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支付賠償金或者具體支付標準的。因此,競業限制條款不應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救濟。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前最後壹年工資的20%-60%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賠償金,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3.所有員工都應遵守保密義務。雙方同意額外支付保密費的,由單位支付;雙方沒有約定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在職員工或者離職員工泄露單位商業秘密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