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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目前是否有效?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關於時效制度的規定,妥善處理《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關於時效制度的銜接,206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了該法[2018]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65438年7月23日起施行。

1.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該解釋的出臺主要基於以下因素:

第壹,制定《解釋》是建設誠信社會、依法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推進誠信制度化。《民法通則》在制定過程中,對時效期間、時效中止等條款的修改,是基於更好地建設誠信社會、保護權利人權利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釋》時,註意尊重立法意圖,遵循法律原則,從司法角度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防止債務人利用訴訟時效制度惡意逃廢債務。

第二,制定《解釋》是統壹司法裁判標準、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壹項基本制度。《民法通則》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由於兩法的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亟待統壹司法裁判標準。NPC法律委員會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時出臺司法解釋,澄清相關問題。據介紹,該解釋的核心內容在於民法通則中壹年短期訴訟時效的適用。《民法通則》規定了壹年的短期訴訟時效,但《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實踐中,對於《民法通則》實施後,壹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否仍然適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的說明》指出,民法通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根據上述立法目的和法律的適用原則,《解釋》第壹條規定,民法通則施行後,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時效期間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於《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施行之日起未滿時的法律適用問題,《解釋》第二條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施行之日起未滿兩年或者壹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此解釋中,主要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壹是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符合《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不再規定壹年的短期時效期間的立法宗旨。第二,當《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期間跨越《民法通則》實施之日時,根據法理,可以推定當事人對《民法通則》三年時效期間的規定是知情的,不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第三,總的來說,新法的規定優於舊法,新法的適用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解釋》規定,民法通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不再適用民法通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作出這壹規定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壹,尊重立法初衷。司法解釋是立法在司法工作中的具體化,制定解釋時應尊重立法本意。

第二種是基於法律的追溯性判例。遵循實體沿襲舊、程序沿襲新的原則,訴訟時效制度是實體法制度,應采用舊的原則。

三是基於穩定交易秩序和利益平衡的考慮。《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已經享有訴訟時效抗辯的權利。如果義務人行使了訴訟時效抗辯權,交易秩序已經穩定。如果再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本已穩定的交易秩序將受到沖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當事人對債權請求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支付存款本息的權利;

(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

(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提前約定延長、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者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釋訴訟時效問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失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請求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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