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活動指導,建立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城鄉社區誌願服務。第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具體負責在本單位或者本地區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第六條每年3月5日為誌願者日,有關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在該周重點開展和宣傳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誌願服務資金來源於政府財政支持、社會捐贈和資助、誌願服務基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來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財政扶持資金,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發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誌願服務。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鄉鎮(街道)、文明社區(村)、文明單位的考核指標。
鼓勵將誌願服務納入公民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規範和學生守則。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誌願服務的運行和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信息。第十條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醫院、學校、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利用專業優勢,成立專業誌願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培訓,開展專業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公民自發成立的誌願服務隊加入誌願服務組織,接受其管理。第十壹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交通站點、體育場館、醫療機構、旅遊景點、窗口單位等村(社區)和公共場所應當設立誌願服務站,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依托誌願服務站點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便民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各級媒體中心、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等陣地,開展文明實踐誌願服務活動。第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誌願服務活動的目的和要求以及申請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個人的實際情況,招募和選拔誌願者。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組織者和公共服務機構可以招募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和單位可以組織內部人員成立誌願服務隊,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有誌願服務需求的組織和個人的申請,或者根據社會實際需要,自主確定誌願服務活動。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承擔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接受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的委托,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提倡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社會群體和有特殊困難的個人提供誌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