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選舉方法和成員人數
韓國目前采用的選區制度是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以小選區制為主,比例代表制為輔。全國議員選舉采用比例代表制,即各政黨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候選人名單,根據各政黨獲得的選票比例分配議員人數。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壹的政黨可以獲得全國地區議會席位:(1)在地區議會選舉中獲得5個以上席位;(2)有效票數的5%以上;(3)獲得0.3%-5%選票時分配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舉行的本屆(第16屆)國會選舉為例。大國家黨* *獲得38.96%的有效選票,因此在國會273個議席中占據133席。金大中總統的新千年民主黨獲得35.86%的有效選票,在國會中占有115個席位。自由民主聯盟獲得9.8%的選票,在國民議會中擁有17個席位。在所有273名議員中,227名由小選區制度選出,46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議員的地方選區選舉采用小選區制度。韓城特別市、6個廣域市和易道壹級的議會選舉也和議會選舉壹樣,采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而易道壹級以下的議會議員全部由小選區選舉產生。
《市、省議會議員人數條例》規定,按地域劃分選區或自治區、市、縣的議員基數為3人,人口超過30萬的地區,每20萬人增加1人。在1991的選舉中,市、省議會議員總數為866人,自治區、市、縣議會議員人數為各市、區、洞1人。人口超過2萬的城市、地區、窯洞,增加1。
二、選舉的基本程序
⑴選民登記
選舉法規定,所有年滿20歲的公民都有選舉總統和國會議員的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必須按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才能取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壹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將本選區的公民列入選民名單,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投票權。選民名單的具體制作時間因選舉而異,壹般在選舉日的前壹個月內。
(2)選區劃分
在地方(自治區、市、縣)議會選舉中,壹個選區的當選議員人數沒有統壹規定,由地方自治組織按規定確定。壹般來說,80%的地方采用壹個選區選壹個人的小選區制度。關於選區劃分的具體規定是:總統和全國選區的議員以全國為單位;地方選區的國會議員和地方議會議員以議員所在選區為單位;地方自治團體的負責人的選舉,應當按照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範圍進行。每個選區的人口必須超過5000人。以濟州道濟州市為例:全市有19個窯洞,其中兩個窯洞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與其他窯洞合並組成選區。所以全市有17個選區,每個選區產生壹名議員,* * * 17。
(3)候選人制度
長期以來,在韓國選舉制度的發展中,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壹些特定政黨和政客操縱候選人的提名和推薦,使候選人提名制度成為只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的工具。近年來,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執政黨和反對黨都在壹定程度上重視候選人制度的民主化,特別是在1995選舉法的修訂中,進壹步完善了候選人制度。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人必須由政黨或選民推薦。其中,市以下地方選舉只有壹種形式的選民推薦,路以上有政黨和選民推薦兩種形式。壹般來說,候選人只能在自己的選區參選。但是,如果其他選區的選民超過200人聯名推薦,也可以在該選區參選。
在實行多黨制的韓國,政黨在產生議員候選人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韓國的政治現實來看,議員推薦的決策權主要由中央黨幹部會議和地方黨代表大會掌握。幾年前,韓國最大在野黨民主黨內部出現分裂。主要原因是黨內不同派別在候選人推薦問題上發生尖銳沖突,最終導致政黨內部分裂。
候選人應按照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規則向所轄選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目的是防止候選人提名混亂,確保候選人的誠實。繳納保證金的具體規定是:3億元用於總統選舉;65,438+0,000,000元用於議員選舉和自治區、市、縣長選舉;市、省議會議員選舉400萬元;5000萬元用於選舉市長和省長;自治區、市、縣議會議員選舉200萬元。在下列情況下可退還保證金:總統和地方自治團體領導人選舉候選人票數超過有效票數總數十分之壹時;在地區議員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中,選區內每個候選人獲得的平均票數超過50%時;在全國所有地區的議會議員選舉中,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當選;候選人死時。符合返還條件的,可在選舉後30日內辦理返還手續,但應扣除選舉期間產生的必要費用。不符合返還條件的,保證金由國家或者地方自治組織使用。
(4)競選活動
在韓國選舉制度的歷史上,對競選自由的限制和保障壹直是影響國家整體政治生活的核心問題之壹。
《憲法》第116條規定了競選的兩個基本原則,即機會均等和公選制度。選舉法進壹步具體化了憲法原則,規定了自由競選原則、無償競選原則和自由競選方式原則。
過去,選舉法規定,只有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競選人才能進行選舉活動。但是,在現行選舉法中,取消了對競選者資格過於嚴格的限制,使黨員和選民有可能依法參加選舉活動。然而,現行選舉法減少了壹名候選人可以動員的競選積極分子的數量,並規定競選積極分子不能接受報酬,使競選成為壹種誌願服務活動。與以前的選舉法相比,現行選舉法還擴大了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機會和形式,規定候選人可以進行個人演講和座談會。這為選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選人的機會,擴大了選舉的民主基礎。
競選活動將從候選人完成登錄之日開始,至選舉日的前壹天結束。法律禁止提前競選。選舉法還對競選中使用的不同競選方式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海報、選舉公報、小印刷品和其他宣傳材料;利用新聞廣告宣傳候選人所屬政黨的政綱和政策以及候選人的政治觀點;利用政黨演講、公開演講、研討會等集會和其他形式開展競選活動。
對競選主體的主要限制是:無黨派候選人不得獲得特定政黨的支持或推薦;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競選活動;公務員不得影響選舉;社團、財團等團體不得在競選活動中以團體或團體代表的名義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表示支持或反對。除法律規定的選舉辦公室、選舉聯絡處外,不得設立支持特定政黨和候選人的選舉促進委員會、後援會等機構和設施。在競選期間,任何人不得為競選寫書、表演或表演。除選舉法規定外,不得利用廣播、新聞、通訊、雜誌等出版物進行廣告宣傳,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此外,選舉法嚴格禁止上門拜訪、簽名活動、提供食物和飲料以及誹謗他人。
選舉法還對政黨參與選舉活動做出了壹些限制。政黨通過黨內定期刊物進行的政綱和政策宣傳,黨員和候選人誌願者的集中,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如果使用廣告,廣告數量是有限制的,在總統選舉中不得超過150,並規定了廣告的標準。此外,在競選期間制作的宣傳候選人的宣傳材料的規格,以及向黨員發送的有關政策和綱領的宣傳材料的規格和分發次數也應遵循選舉法的有關規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韓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計票、開票、當選、宣布選舉結果。
從第壹屆到第十五屆,平均投票率為78.7%。往年投票率變化如下圖所示。
除總統和議會選舉外,路、市、縣等各級地方選舉都是按照選舉法的統壹規定進行的,每四年舉行壹次,而且在選舉的各個方面都相當壹致。
連續的國會選舉
三。選舉管理
(1)選舉管理機構
為了有效地組織和管理選舉事務,韓國成立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1.中央管理委員會。它由九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由總統任命,三名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三名由大法院院長任命。委員會管轄和管理與選舉有關的壹切事務,有權撤銷和改變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和不當處罰。
2.特別市、廣域市、省選舉管理委員會。它由9名成員組成,其中3名成員可由在國民議會中組成談判小組的政黨推薦,3名成員可由負責這壹領域的地方法院院長推薦(包括2名法官),3名成員可由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任命。其職責是指導和監督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選舉費用限額,處理選舉後提出的選舉申訴。
3.區、市、縣選舉管理委員會。
4.投票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法的規定,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撤銷或者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處罰。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或者上壹級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本行政區域內選舉管理委員會管轄的選舉事務範圍,或者責令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或者委員履行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資金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二)選舉爭議制度
政黨、候選人和選民對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級機關或者法院提出爭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韓國,提起爭議有兩種方式,即選舉請願和選舉訴訟。
在地方議會議員、地方自治組織和首長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有異議時,選民、政黨和候選人可在選舉之日起14天內向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或省市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對選舉有效性有異議,政黨或候選人可以當選人或選舉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訴訟。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同市、省選舉管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應及時將被申訴人的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答辯人應在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對請願書的答復。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在收到答辯後,將向申請人發送答辯副本,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對其申請作出決定。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訴訟包括以下兩種形式:壹是在總統選舉和議員選舉中,對選舉效力或選舉效力有異議的政黨、候選人和選民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判決維護自身權益。第二,如果他不服選舉呈請的決定,將以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選舉訴訟應當優先作出決定或者判決,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80日內處理。負責選舉訴訟的法院應在提起訴訟、中斷訴訟和確認判決後,向國民議會、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和所轄選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結果。
(3)選舉經費
選舉法嚴格限制選舉費用的使用,對不同類型的選舉規定了選舉費用的最高限額。例如,總統選舉的選舉費用為50億元,地區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為3500萬元,市、省議會議員的選舉費用為654.38+0.8萬元。為了加強對選舉費用使用的監督,選舉法規定,政黨或者候選人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後,應當及時指定負責選舉費用收支的會計,並將會計的情況書面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如果選舉費用超過法定限額的1/200,候選人將被處以5年以下勞役或2000萬元以下罰款。候選人因違反選舉法受到處罰時,該候選人的選舉結果無效,與該候選人有親屬關系的人適用同坐制度。嚴格管理選舉經費是維護選舉公平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