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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刑罰的主要原則發生了哪些變化?

《漢律》總結了戰國以來封建國家司法鎮壓的經驗,明確制定了壹些適用刑罰的原則,以保護地方官僚貴族的特權,加強對人民的壓迫。這些原則進壹步反映了封建刑法的發展。尤其是西漢中期以來,由於儒家思想影響的加深,儒家“德主刑輔”、“禮法結合”思想的影響極為明顯。有代表性的如下:

1.應用系統

“信訪制度”是漢代法律賦予貴族官僚的壹項法律特權。凡宗室貴族和600石以上的官員犯罪,壹般司法官無權擅自作出判決,必須先請示皇帝作出裁決。皇帝可以根據違法者的具體情況,如與皇室的關系、現任官職的大小、對封建國家的貢獻等,決定減輕或免除刑罰。據史書記載,西漢時期,享有求人特權的是擁有博士學位或六百石以上的官員、官員、王公及其後裔。適用範圍壹般在對犯罪的容忍度以上,對犯罪的容忍度以下可以通過贖買免除處罰。

東漢時期,貴族官僚的特權擴大了。享受邀約的範圍也從郎中壹等官員擴大到東漢幾乎所有的官員。同時,應邀的罪名不僅僅是對犯罪的容忍度,無論什麽罪名,都可以通過申請減輕或免除。上清制度不僅保護特權者免於刑事責任,也是皇帝獨裁權威發展的產物。所以在後來的封建刑法中也會用到。

2.養老金制度

漢法對老幼婦女給予壹定的優待,減輕其刑事責任。漢景帝第三年,他寫道:“順序是:八十歲以上,八歲以下,懷孕未乳者,師侏儒者,為鈸,褒之。”這是對老幼、孕婦和其他人的優待,以避免在監禁期間佩戴刑具。韓宣布袁康四年聖旨:“從今以後,八十歲以上,除非誣告某人殺人,否則不得入座。”也就是說,除了誣告陷害、傷人之外,對不滿八周歲、八十周歲以上的犯罪行為,壹律免予刑事處罰。

《漢法》對老幼婦孺等人的犯罪行為所提供的救濟和其他優待,並沒有表現出封建統治階級的憐憫,但漢朝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經驗中知道,老幼婦孺和殘疾人對封建統治危害不大,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正如宣帝所說:“丈夫老了,牙齒會退化,血液會衰弱,不會叛逆。”因此,對這類人采取恩刑的措施,既掩飾了“仁”和“愛”的含義,也反映了中國古代精神文明和法律文化的進步。但對於鎮壓直接危害封建國家的人民起義,則使用了連坐、宗族刑等酷刑,不分老幼,無壹幸免。

3.親吻對方直到第壹次。

互相親吻是法律允許親屬先隱瞞罪行而不負刑事責任。這個道理出自儒家,孔子說“父為子,子為父,直在其中。”儒家把父親對兒子的隱瞞稱為“仁”,兒子對父親的隱瞞稱為“孝”。漢代封建統治者壹直標榜“以仁孝治天下”,以維護“三綱五常”的統治秩序。從漢武帝宣帝開始,梁武帝時期改變了父子、夫妻隱居的法律。第四年宣帝節,聖旨頒布:“父子相親,自然為夫妻。雖有劫難,猶存生機。真摯的愛情根植於心,善良是最好的,怎麽能違背呢?從現在開始,父母,妻子,丈夫,爺爺都不要坐了。他父母藏孩子,丈夫藏老婆,父母藏孫子,都是死罪。請魏延聽聽。”根據這壹規定,對子女不如,對長輩疏於管教的,不負刑事責任。尊老是第壹位的,沒有被判處死刑的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判處死刑的,可以通過申請程序免除其刑事責任。這壹原則的確定是引贈法的重要體現,自漢代以來為歷代王朝所援引,對以後的封建刑事立法影響很大。

4.被錯誤地指控向後坐

漢代刑法載有“誣告”、“教唆他人誣告”等罪名,加重了對誣告罪的處罰。宣帝元康四年寫道:“八十歲以上者,非誣告或殺人,不得坐”,石鼓註“誣告和殺人,與舊法相同”。可見,在漢代刑法中,80歲以上的人犯了其他罪,是不能處罰的。只有誣告陷害和殺人才是重罪,還是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易帝即位時,壹個縣官叫人誣告,被判棄城。漢法之所以要對誣告人實行反坐原則,是因為誣告不僅直接危及被誣告人的生命,而且破壞封建社會的統治秩序。尤其是誣告他人叛國罪,往往會導致統治階級內部的沖突。不信任和殘酷的屠殺嚴重損害了封建政權的統治基礎。因此,“省刑誣告”不僅關系到人身安全,而且關系到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這是《漢律》嚴懲誣告的基本原因。

5.不溯既往

在漢代,新頒布的法律和法令壹般不適用於在其頒布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即法律沒有追溯力。如西漢成帝年間,定陵侯春雨因犯下滔天大罪被判死刑,其6個妃子在案發前已離婚再婚。壹些大臣認為還是應該執行死刑,最後皇帝決定不追究這些人的刑事責任。成為皇帝後,在大赦前犯下的所有罪行,在宣布大赦後都不會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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