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壹:保證無理由退貨,網購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
熟悉網購的朋友壹定知道,2014.3.15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後,第24條規定了“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條款,但是大家高興了沒多久就發現有問題了。當然,每個人拆封後都會知道產品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但商家會抓住這個把柄,以拆封後不能退貨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貨。今年3月15,國家工商總局重拳出擊,強化七日無理由退貨。《處罰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壹)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請求之日起,不辦理無理由退貨手續的;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的;
(三)以消費者已經開箱驗貨,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四)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不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如果商家出現以上四種情況,如何處罰經營者?《消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亮點二:消費者個人信息不能出售,不能發送促銷短信。
很多時候,大家都會被各種莫名其妙的推銷短信所困擾。我該怎麽辦?我們做什麽呢大家也不能壹直拿他們沒辦法,再想想他們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有多好。哪裏漏了?為了解決大家的困擾,《處罰辦法》加強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對那些屬於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了明確界定。《處罰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向消費者發送商業信息。
前款所稱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收集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消費者身份的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狀況等信息。"
運營商給我發促銷信息應該怎麽處罰?
新《消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消費者依法受保護的權利的;
亮點三:對“霸王條款”出招
大家壹定在生活中見過“經營者單方面擁有最終解釋權”這幾個字,消費者只能束手無策,猶如啞巴吃黃連。
《處罰辦法》中哪些霸王條款處罰更重,《處罰辦法》規定了七項:
(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賠償損失等責任。由他們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等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拒絕向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約定經營者有權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六)約定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亮點四:預付卡未用完,有約定,無約定,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進行轉換。
《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以預付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和義務。針對預付式消費模式下退款難的問題,特別規定沒有退款約定的,退款金額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法折算。同時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限屆滿之日或者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工商部門依據《消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亮點五:企業的信用記錄將納入信用信息記錄並向社會公布,使企業的信用記錄公開化,在企業經營的每時每刻敲響警鐘。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及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亮點六:不要亂用“清倉價”、“甩賣價”、“跳樓價”。
這個聲音在生活中會特別熟悉:現在全場賣兩元加工,兩元出售。真正的清除,真正的傾倒。兩塊錢,妳不能虧本買妳不能兩塊錢買。《處罰辦法》規定:第六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從事下列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處罰辦法》的出臺,更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更好地保障了消費者的安全購物。推動消費維權新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