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購《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單獨經營的行業,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全部股份;需要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行業,該行業企業合並後,中方仍應在企業中持有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從事行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收購從事此類行業的企業。第五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設立登記。合並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壹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按照現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和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時,應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登記主管機關在核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應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第六條本規定中的審批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並購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應由外經貿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由省級審批機關將申請文件轉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第七條外國投資者收購股權的,收購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
外國投資者收購資產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債務。
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等各方可以就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處置協議應當報送審批機關。
境內企業出售資產,應當自出售資產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收到通知或公告之日起10日內要求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第八條並購各方應當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股權價值或者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雙方可以約定在中國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股權變動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
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第九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支付全部對價,收益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投資者應當在擬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約定出資期限。規定壹次性繳納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納;約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的首期出資不得低於其各自認繳出資額的65,438+05%,並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外國投資者收購資產的,投資者應當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中規定投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協議購買並經營境內企業資產的,投資者應當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支付相當於該資產對價的出資額;剩余部分的出資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納;投資者以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足。
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有權處置的股票或者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必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