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委托其下屬機構和登記機構具體辦理登記事務。
房地產管理、農業農村、林業、稅務、數據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協調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數據整合、系統建設和信息服務工作,依托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本市不動產登記的操作規範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房地產登記以房地產單位為基本單位。房地產單位有壹個唯壹的代碼。
房產單位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劃分、合並或者調整界線的,應當符合規劃、用地、建設的有關規定。第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應當定期異地備份,並有唯壹明確的紙質轉換形式。第八條不動產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等房產調查成果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依法提供,申請人可以委托專業技術單位獲取。
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權屬調查結果的評估和管理。第九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征得銀行、公證等單位同意後,可以在其服務場所設立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點,或者委托異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不動產登記服務。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並聯辦理與不動產登記相關的多項業務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便民服務點、門戶網站和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公開申請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目錄、示範文本等信息。第十壹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可以網上或者網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選擇網上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身份認證系統進行實名認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選擇網上申請不動產登記的,電子申請材料應當與原件壹致;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請人確認;申請人認為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作為申請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電子證照、證書等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代理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委托幾個人共同申請房地產登記的,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由其監護人持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相關監護關系等材料代為申請;處分房地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認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有效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