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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18)

第壹條為了減少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的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遵循限定場所、加強引導、嚴格管理、個人自律、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煙工作所需經費,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

市、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市和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化、旅遊、體育、民政、交通、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城管、園林、文物、房產、鐵路、機場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上述部門以下統稱控煙監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做好控制吸煙工作。第五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煙,但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場所除外。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壹)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和服務的場所;

(二)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學校和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

(四)體育健身場所和表演場所中的室外觀眾座位和比賽、健身、表演區域;

(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第六條娛樂、營業性住宿、餐飲等室內公共場所在壹定期限內為限制吸煙場所。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要求劃定或者設置吸煙區(室)。

限制吸煙的具體期限和吸煙區(室)的設置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屆滿後,禁止在限制吸煙場所吸煙。第七條鼓勵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屆滿前自行禁止吸煙。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布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第十條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

(3)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設置吸煙器具;

(四)不在本單位設置帶有煙草廣告的標牌和物品;

(五)勸告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或者區域;不聽勸阻的,報相關控煙監管部門處理。

鼓勵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該場所的管理。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和無煙環境,將控煙作為文明單位評價考核的內容之壹。第十壹條禁止吸煙標誌應當清晰,包括禁止吸煙的圖形警示標誌、違法吸煙的法律責任、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禁止吸煙標識的制作標準及其張貼要求。第十二條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a)要求吸煙者立即戒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勸阻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或者區域;

(三)向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第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控制吸煙的公益性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的健康危害、禁止吸煙的範圍、對違法吸煙的處罰,告知經營者和管理者其控制吸煙的義務。第十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壹切形式的煙草促銷和贊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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