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具體業務。
各級衛生、財政、稅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工會、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三、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區和縣(市)分別籌集。蕭山區、余杭區作為統籌地區不變。
四、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
六、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應當自單位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登記。
八、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變更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九、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比例。
(壹)企業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其他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之和繳納生育保險費。新設立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用人單位當年新增職工時,用人單位應當以職工第壹個月的工資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計算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或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者當年首月工資低於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浙江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3)杭州市區生育保險繳費率為1.2%。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統籌確定。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與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報同級政府批準後,適時調整生育保險費率。
十、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三)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
(四)職工在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享受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十壹、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職工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符合國家、省、市生育規定的。
(2)用人單位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辦理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十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1)生育津貼;
(二)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3)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醫療費。
十三、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項規定的條件,在國家統壹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即生育工資)。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間和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或早產的,按3個月計算;分娩時如遇難產,實施剖宮產和助產手術,增加0.5個月;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0.5個月。
(二)妊娠3個月以上(含),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按1.7個月計算。
(三)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按1個月計算。
十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職工,在國家統壹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享受計劃生育手術津貼(即計劃生育手術假工資)。計劃生育手術津貼按照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享受計劃生育手術津貼的計劃生育手術假期如下:
(壹)放置宮內節育器按2天計算。
(二)取宮內節育器按1天計算。
(三)輸精管結紮按7天計算。
(4)單純輸卵管結紮術計為21天。
(五)產後輸卵管結紮按14天計算。
(六)人工流產按14天計算;帶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計16天;人工流產和輸卵管結紮算30天。
(七)中期終止妊娠的為30天;中期終止妊娠,結紮輸卵管,按40天計算。
如國家調整計劃生育假期限,上述天數相應調整。
十五、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產褥期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範圍的按規定支付。
女職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生育醫療費用;女職工在外地生育的,在生育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項規定生育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支付生育醫療補助金,其中剖宮產2000元,助產1500元,正常分娩(含順產、流產、引產)1000元。
16.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即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符合條件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十七、職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定期從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劃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十九、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在產後或術後08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辦時應填寫《杭州市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
(2)生育醫學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計劃生育手術記錄等原始資料;
(3)嬰兒的出生證明。
二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後,將生育保險費撥付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發放給職工。
二十壹、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的,職工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二十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生育保險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的個人及其他生育保險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十三、本辦法中的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65438+2月除以相應數確定;新設立的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用人單位第壹個月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生育保險待遇按日支付的,按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日計算。
二十四、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二十五、本辦法自2011年7月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