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銷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60%以上的,或者第壹套房屋已銷售並交付使用滿兩年,且已銷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3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籌備首次業主大會的兩個月內,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情況;
(二)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單;
(三)業主名單;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5)* * * *使用的設施設備交接資料;
(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的確認信息;
(七)其他相關文件。
第九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業主籌備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後兩個月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奇數。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薦,業主代表人數不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50%。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壹)確定並公布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及其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起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組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在案並作出答復。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確認出席會議的業主:
(a)業主出席會議並在會議簽到表上確認;
(2)業主在投票票或投票票發行單上確認;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出席。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業主人數和總人數按下列方法確定:
(壹)業主人數按專有部分的人數計算,壹個專有部分按壹人計算,但建設單位未出售且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部分,同壹買受人擁有壹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壹人計算;
(2)總人數按前款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三條專有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壹)專有面積按照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不動產未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實測面積計算;未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沒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面積計算;
(2)總建築面積按前款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四條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選舉相應區域的業主作為業主代表。
業主可以接受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委托,在壹定期限內代為行使同壹管理權。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的書面委托行使業主權利,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對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加業主委員會成員。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且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單位履行業主職責。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銷售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的,應當在銷售合同中註明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交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資金,由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預備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籌備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預備費余額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表決進行監督。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區、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召開時間;逾期未召開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半數的,在新壹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前,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指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並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幫助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業主總數過半數,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終止本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可以建立候補委員制度。候補委員的人數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與正式委員壹起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規則、任職資格和任職終止規則與正式委員相同。候補委員的設立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因委員辭職出現缺額且缺額未超過正式委員總數50%的,可根據所得票數從候補委員中自動遞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超過正式委員總數50%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的具體更換規則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條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向業主大會提議召開定期會議或者臨時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壹)不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的;
(二)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和承攬業務;
(四)謀取其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五)其他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委員申辯,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壹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壹)不再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集會議。經三分之壹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當在七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公告等方式及時公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等物業管理重大事項,保存物業管理重要事項記錄,接受業主查詢。
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業主和非業主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三至五年,由業主大會決定,任期屆滿自動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並按照規定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五條自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向新壹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屬於全體業主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等財物,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前款所列資料和財產移交給現任業主委員會。
拒絕移交本條第壹款、第二款所列物品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行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收入,經營費用可在*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收入中列支,具體數額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並經業主大會表決後實施。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上壹年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