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有效保障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安全,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及《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65]433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含配套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基礎設施、軌道交通等工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層建築工程、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軌道交通工程;基坑開挖深度在自然地面以下5米以上(含5米),或者深度不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工程,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對施工現場周圍環境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安全評估報告制定安全監測計劃,做好施工過程中周圍環境的安全監測。未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評估並制定安全監控方案的,視為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施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評價。第四條安全評估的主要內容(壹)涉及周邊環境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是否影響周邊環境安全;(二)工程建設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三)施工方法對周圍建築物、地下管線、市政道路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影響;(四)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對周圍環境的影響;(5)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選址是否合理,應符合城市環境要求;(六)施工現場腳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有毒有害氣體等對周圍建築物、電纜、通信、居民、行人、道路、車輛等人員密集場所有重大危害的;(七)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程度;(八)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第五條安全評估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並根據評估結果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控和監測工作。第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能和技術職稱。第七條安全評估人員必須根據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各類地下管線資料、勘察報告、相關設計文件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做出安全評估結論,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第八條安全監測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開工前應對周圍環境進行調查、拍照、記錄。同時,應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認可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按照相關規範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做好基坑及周邊環境的全過程監測工作,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並承擔相應責任。工程勘察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提供地下開挖和深基坑支護設計的各項參數和技術指標,並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負責。地下開挖工程和深基坑支護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程序和規定提交支護設計文件,經專家評審和施工圖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並對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承擔設計責任。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特點,認真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方案,嚴格按照已審批的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全過程安全質量監理,及時掌握監測數據,有效控制現場施工安全質量。第九條安全評估報告和安全監測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簽字,加蓋單位法人公章,經專家論證後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後方可實施。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條件,及時組織環境評估、風險評估和危險源辨識,落實開發條件論證、聯合規劃審查、初擴審查、施工圖審查等與施工現場環境相關的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評估合格後提出的措施,由建設單位委托相關施工單位或專業單位實施,費用按規定另行計算。嚴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業降低安全防護標準,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令施工企業冒險作業,降低合理費用和合理工期。第十壹條監理單位對安全評估結論和安全監控方案的實際實施負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責任單位未落實安全評估結論和安全監測方案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責任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相關安全評估結論和安全監測方案的實施負責。施工前,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評價結論和安全監控方案進行全面的技術交底,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安全監督對防護方案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由於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原因導致安全評估結論和安全監測方案無法實施的,建設單位有權拒絕開工,並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對未按照國家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單位進行處理。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安全評估、安全監控方案和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進行全過程動態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未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測或者安全評估、監測情況和制定相應措施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的,將視為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處理,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建築工人的專業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特殊工種人員和壹線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安全評價機構和監測機構的安全評價和安全監測人員應當經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安全評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因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評估和安全監控或未落實安全評估和安全監控措施而影響、破壞周邊環境或發生事故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停工、罰款、停業整頓、降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和撤銷個人資格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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