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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1,行政處罰“退”方式。本辦法是指因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2、土地使用權期滿“收回”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在與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已依法約定了土地使用期限。當使用者未能在使用期屆滿前申請續期,或盡管申請續期,政府仍“收回”土地。3.法律原因的“恢復”方法。這就意味著,土地使用者是因為某個事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麽?1.土地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使用;2、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4.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項、第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根據《物權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予以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0年的倉儲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收回計劃應包括哪些內容?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收回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1、收回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權利狀況;2、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3、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表和調查報告;4.詳細的土地補償標準和金額;5、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程序:擬定收回方案、聽證、報批、發布決定、註銷登記、補償等。(1)擬定收回計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用途調整文件,擬搬遷、解散、撤銷、破產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決定收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計劃,並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聽證權利。(二)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書後的壹定期限內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三)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聽證後的壹定期限內,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四)發布回避決定。根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者發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告知原土地使用者享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的壹定期限內(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壹般為60日),依法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五)註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原登記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應當依法終止。收回的土地已經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權收回前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有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六)補償:因使用期限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原因,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采用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置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綜上所述,國家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有正當理由收回公民的土地,所以是合法的。所以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壹定要先通知,而不是強制,任何時候都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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