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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傳承西湖龍井茶文化,保護和提高西湖龍井茶品質,加強西湖龍井茶品牌保護,促進西湖龍井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西湖龍井茶,是指西湖龍井茶產區的龍井組種和龍井43和龍井長葉的鮮葉,從龍井組種中選取並經批準適宜西湖龍井茶的品種,在當地采用攤青、青壺、復壯、蒸壺等傳統工藝加工而成。具有“綠、香、甜、美”的品質特征,符合西湖。

本條例所稱西湖龍井茶產區,是指西湖龍井茶鮮葉產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西湖龍井茶基地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以及基地以外,杭州市西湖區東起虎跑、毛家埠,南至楊府廟、龍門坎、何家村、社井、浮山,北至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老東嶽、金魚井。

本條例所稱西湖龍井茶安全追溯專用標識(以下簡稱西湖龍井茶專用標識),是指為提高西湖龍井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專門用於西湖龍井茶生產和銷售的具有安全追溯功能的實物識別標簽。西湖龍井專用標識應清晰,包括主體、年份、規格、編號、防偽信息等。第四條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綠色發展、品牌保護、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統籌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工作考核責任制。

西湖區人民政府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本轄區內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西湖龍井茶產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茶葉種植、茶葉采摘、加工和銷售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對誠信守法經營作出具體約定。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制定和實施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西湖龍井茶產地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西湖龍井茶種質資源保護、品質改良和專用標誌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數據資源、教育、財政、氣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西湖龍井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市標準化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依法開展西湖龍井茶標準化建設,完善西湖龍井茶種植、采摘、加工、包裝、運輸、貯藏等標準體系,定期公布西湖龍井茶實物參考樣品,指導和監督生產經營者按照標準進行生產經營。

西湖龍井茶行業的社會組織和企業可以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第八條西湖龍井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引導會員依法生產經營,開展質量評價、技術成果評定、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廣、職業培訓、技能競賽等活動,促進西湖龍井茶產業發展。第九條西湖龍井茶每年鮮葉實際采制日期根據當年龍井組種、龍井43等茶葉的生長狀況和天氣條件確定,由市人民政府統壹發布。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西湖龍井茶文化的宣傳教育,定期發布西湖龍井茶保護管理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西湖龍井茶文化進行宣傳。第二章文化傳承與產業發展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區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記錄和歸檔工作,以傳承和傳播的方式保護體現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各級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和認定。

鼓勵西湖龍井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拜師、研究、傳承、傳播、發展、振興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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